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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设立的罪名,是基于当时特殊的社会现实而将嫖宿幼女的行为从强奸罪中脱离出来而独立成罪的,以期能更好的起到遏制该类犯罪、保护幼女权益的目的,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该罪名自设立之初就引发诸多争议。而自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后,近年来频发的嫖宿幼女案和奸淫幼女案,把已经沉寂于学术界的理论问题扩大到社会领域,引发了公众对这一罪名的质疑。目前学界关于该罪的研究很多都是在现行刑法已经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前提下,试图在解释论上将嫖宿幼女罪解释的更加合理,以此来为嫖宿幼女罪的适用提供依据。而本文针对公众对于嫖宿幼女罪的主要质疑进行了相关研究,通过推翻嫖宿幼女罪在设立时的“合理性”依据,来得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不但没有起到保护幼女的作用,反而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的结论,这些问题在解释论上是难以得到解决的,据此得出了应当在立法论上将嫖宿幼女罪名废除,将嫖宿幼女行为并入强奸罪,直接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进行处罚的结论。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嫖宿幼女罪设立资料的研究试图寻找到嫖宿幼女罪在设立之初的合理性立法依据,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对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当前关于两罪关系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其次探究了当时设立嫖宿幼女罪时的立法背景,找到了设立该罪多方面的立法理由,从而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找到了“合理性”依据。第二部分,首先对刑事立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通过考察立法中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得出了衡量设立嫖宿幼女罪是否合理的评判依据,为衡量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合理性设置了六个方面的标准,包括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原则、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法益的保护原则、刑法的宣示和确证作用的发挥、危害行为的遏制、符合当前社会心理。第三部分,运用设立罪名的合理性评判依据来对已总结出的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依据进行衡量,以此来说明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是不符合刑法设立罪名的合理性依据的,揭示了嫖宿幼女罪各方面的不足,得出设立嫖宿幼女罪是不合理的,也即对嫖宿幼女罪进行了立法批判,指出了在立法上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在总结上文的基础上,列举了几个主要的嫖宿幼女案件,且对其定罪量刑进行了分析,并对将嫖宿幼女罪纳入强奸罪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将嫖宿幼女罪罪名废除,将嫖宿幼女行为归入强奸罪最为合理,即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废除嫖宿幼女罪名,并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并入我国刑法第2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