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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取代“两规”后,便成为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效力的一种新型调查措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其高效、灵活、便利等特点无疑将为监察机关提供有力的工作帮助,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但《监察法》正式出台时间迄今不足两年,现阶段各地监察部门运用留置措施仍然处于摸索和适应时期,在工作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程序问题和操作难点亟待回应和解决,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借助监察体制改革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对留置措施予以完善和丰富。笔者力图将留置措施置于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以留置取代“双规”作为切入点,对留置措施的理论基础、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等方面内容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留置与“双规”的联系和区别,研究讨论留置运行存在的问题短板,提出自己的一些优化完善的建议。首先,本文对留置措施的基本概念作出了界定,明确了留置措施的性质、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并分析罗列了实施留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文章追溯和回顾了留置措施的发展过程,介绍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大体情况,对“双规”适当展开了一些讨论,并着重分析和比较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再次,文章整理了留置措施在各地实施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并列出了留置措施在程序、期限、场所和权利保障等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从对留置措施的监督制约、制度衔接以及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希望能够不断完善留置措施的制度设计,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