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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多年来刑法领域上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理,重点在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和认可。目前所有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正是法官缺乏法律根据进行自行评价的结果,这是法官基于自身价值观并迎合国民感情的一种评价,其本质是将一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基于该行为的难以接受性和严厉的道德谴责性,而将其解释为犯罪,进而选择相关的法条和罪名予以套用,但无疑,这种解释涉及到了类推解释,由此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而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种不纯正不作为犯就是对于见危不救行为的处罚。近年来,“见危不救”现象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德的急速滑坡成为了社会的一大隐患。在传统的观念中,“见危不救”仅应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是人们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当有人陷入危难之中时,救与不救是大众遵循内心的自由选择。救,能获得大众的赞赏,甚至会被评价为见义勇为模范,而不救,也最多只是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或者是他人的道德批判。可如今,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因旁人冷漠的不救助而离开了这个世界,道德底线的快速沉沦刺痛着国人的神经。但法律的介入是严肃的,将任何一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都要具备足够的理论依据和可借鉴的有效经验。基于此,笔者将以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在我国《刑法》中的困境为目的,提炼出最具社会危害性的见危不救行为予以入罪的考虑,通过对我国古代立法的分析及对国外立法的借鉴,提出一个具有可行性的见危不救罪立法设计。本文主体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梳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特点,再从几个有代表性的“见危不救”案例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在处理不纯正不作为犯时的不合理性,进一步揭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缺失。第二部分,从学界对于反对见危不救入罪的观点入手,找到争议的核心在于对见危不救的概念混淆化,以此明晰本文所讨论的见危不救范围。再通过对我国古代、国外相关立法的设置和我国的立法趋势来分析现目前在我国将见危不救入罪化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本文将对见危不救罪做出可行性的立法设计。在其中将提出“密切共同体关系”和“排他性支配地位”的作为义务来源,及论证将其运用到见危不救罪设置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旨在说明法律介入的局限性,以及见危不救现象发生因素的多样性,然后提出设置救助者免责制度的措施,以使见危不救现象能得到综合性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