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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就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信息化社会中信息就是财富,掌握了有效的信息就意味着拥有了财富,数据库以其丰富的信息量和便于搜索的特点受到人们的青睐。如何对数据库进行合理保护,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欧盟通过了数据库指令并已在各成员国实施,美国也先后多次提出了数据库保护立法法案,WIPO也提出了数据库保护条约草案。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从数据库特点和我国数据库保护的实践出发,采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现有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数据库保护立法模式,对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论部分外,共分为五个部分,总计约3万字。第一部分,数据库概述。该部分介绍了数据库的概念、特征、分类,并从数据库的属性和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两个方面论证了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数据库现有保护方法及其分析。1996年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出台前,各国主要利用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并通过合同法、技术措施、商业秘密对数据库进行辅助保护。1996年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创新性的提出了版权和特殊权利的数据库双轨保护机制。利用版权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同时为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创设了特殊权利,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笔者在此部分着重比较分析了数据库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的优点和缺陷。第三部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数据库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品,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是平衡数据库制作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对数据库提供合理保护,促进数据库产业发展的同时,实现人类的共同发展。第四部分,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国数据库保护主要依据是2001年《著作权法》,将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也为数据库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第五部分,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选择与立法建议。特殊权利不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模式,通过完善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对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赋予著作权保护,对无独创性的数据库赋予邻接权保护,是我国数据库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章邻接权下增加“数据库的制作”一节,实现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对于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直接援引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