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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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事立法并没有对结果加重犯的相关概念特征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因此结果加重犯作为特殊的一罪在各国刑法理论中一直备受争议。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研究,学者们一般围绕着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未遂、共同犯罪这几个问题而展开。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在理论研究中有四种组合类型,但在司法实践与立法规定中,只成立“故意+故意”与“故意+过失”两种罪过类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是否有存在未遂的可能性,若果存在未遂,是否所有组合类型都存在未遂的情形。虽然结果加重犯在构成上不同于一般的犯罪,但是其作为实质的一罪,其未遂的规定与一般犯罪无异,只要符合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不应将结果加重犯排除在成立未遂犯之外。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方面,因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共同犯罪只有在故意犯的情形下才能成立,故学界认为“故意+过失”的类型作为结果加重犯的典型形式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但结果加重犯的结构具有复杂性与综合性的特征,不应对“故意+过失”类型的结果加重犯作为过失犯来处理,而应该对不同的共犯类型进行分类讨论,并对各种共犯类型的结果加重犯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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