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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不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对其进行研究有利于正确区分罪数及准确把握量刑幅度。但其重要性与立法上的重视不成比例,在我国刑法上涉及结果加重犯的具体规范,分散于分则个别条文中,在总则立法上缺乏原则性的规定,从而导致理论纷争与实践错杂的结果,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试图从结果加重犯存在争议的基本理论入手,逐步深入,在对比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角度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望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从而为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规范提供有益参考,具体的运用于司法实践。笔者将通过以下四个章节具体阐述。第一章简单概述结果加重犯,介绍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通过分析现行理论界三种学说,引出笔者的观点。笔者主张概念应该与构成要件相区别,采用文理解释的方法对结果加重犯进行定义。在明晰结果加重犯的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出其特有的特点,以帮助准确的理解其本质,为下文分析相关内容做铺垫。第二章是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将结果加重犯的三个要素分成三节分别论述。第一节主要是从基本犯罪的罪过形态和基本犯罪的分类两方面内容来分析作为结果加重犯基石的基本犯罪的具体构成,提出故意和特定主体业务过失两种罪过形态,同时主张基本犯罪的种类应该没有限制的观点;第二节是分析加重结果的具体内容,重点强调了加重结果的罪过形态;第三节介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章是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同样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笔者通过运用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和构成要件的区别点、责任基础和双重评价等基本理论,得出结果加重犯是不存在未遂的结论;第二节是分析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认为只要是适格的主体对加重结果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笔者期望通过这两点的讨论,对解决司法实务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通过前三章基本理论的论述,笔者在第四章主要总结结果加重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尴尬,提倡完善立法,充实结果加重犯的立法内容,区分不同的罪过形态,适用不同的量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