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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瞬时交通违法行为案件越来越多。由于这一类案件具有瞬时性等特点,在认定以及后续处理时往往会引发诸多争议,涉及较多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以“郁祝军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为例,从法律规范与价值权衡等角度进行了分析,总结了瞬时交通违法行为的时间高效性、程序简易型、证据单一性等基本特点,提炼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试图为我国解决类似案件提供理论指导。 通过分析本案,可以发现瞬时交通违法行为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可以认定行政违法事实;二是面对价值冲突,应作出何种价值判断;三是适用什么样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对于“是否存在行政违法事实”问题,赞同者认为,虽然没有充分的、直接的证据,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具有特殊性,它的处理效力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司法裁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征,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审判人员会适用相应证明标准推定认定行政违法事实;反对者认为本案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认定行政违法事实。对这一争议,主要从司法推定、行政处理效力模仿司法的考量以及行政处罚公定力三个侧面进行阐述。“面对价值冲突,应作出何种价值判断”,主要涉及公益与私益的冲突以及公正与秩序的冲突时,应作出何种价值判断问题,对此,本文从公益优先原则和诉讼价值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对于“本案应适用什么样的证明标准”问题,有观点认为,应适用传统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因为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另有观点认为,应根据不同争议适用多元的证明标准,才具有合理性,更何况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正在使用这一标准。对这两种观点,本文主要从证明责任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两个模块进行解析。 最后,根据在法律分析中的疑惑提出解决的建议。一是在行政执法方面,最简易可行的办法就是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树立证据意识,另外要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达到程序公正的目标,通过程序公正,推动行政执法的结果公正。二是针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更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针对诉讼价值的冲突,根据价值位阶原则进行价值判断,也要兼顾其他价值。三是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探索,主要从中间性、多元性和诉讼真实观 三个方面进行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具有中间性,介于要求最高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要求最低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并且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探索出一个适合我国的多元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而在诉讼真实观方面,必须以客观真实的标准为基础,同时要吸取法律真实论的正当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