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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不断增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也多种多样,并且逐步发展到网络,使认定该罪的难度逐步增加。消费返利原本是一种正常的促销活动,但是一些商家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并且严重违背商品一般的等价交换规律,宣扬“购物等于返本”等,借助消费返利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这已经不同于正常的消费返利行为,该异化的消费返利行为存在着犯罪化风险,很有可能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否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要谨慎,一方面是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当前我国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的主流观点是限缩适用。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发生改变,政府应大力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谨慎适用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让受害人根据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来维护其债权。本文通过在实务中找出问题,试图借助现有刑法理论界以及实务界有关的学说、判例,来具体说明何种消费返利才是应该受到刑法规制的行为。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消费返利的概念、类型和作用。同时借助实务中的相关案例阐述消费返利因监管缺失等各种原因存在的风险,对于该风险要给予重视,以防消费返利触及刑事犯罪。文章第二部分,描述的是目前我国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刑法规制。通过阐述关于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理解和分析目前理论界所存在的争议点,并进一步提出本文的观点。文章第三部分,写的是如何认定异化的消费返利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消费返利严重异化导致法益侵犯程度深,波及面广,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为规制异化的消费返利提供法律基础。文章第四部分,阐述了消费返利的刑法应对。异化的消费返利涉嫌违法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法的规制。但是对于正常的消费返利所包含的犯罪化风险,是否构成犯罪应充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不能因为消费返利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就严厉打击。同时提出对异化的消费返利的具体规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