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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是公权力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政府往往会通过行政行为调整社会生活。行政行为不可避免的会调整民事关系。但当行政行为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时,如何处理这一行政行为,我国的实践也是思路各异。然而任何一种思路都不能完美地单独解决这一问题。所以,为了系统解决此问题,立足于我国实践,探讨如何灵活选择程序方案就很有必要。本文所讨论的行政先决并不是民事诉讼标的,而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标的的查明和解决有决定性影响的行政问题。本文深入分析了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的两种表现形式,从而基于这两种表现形式提出一般情况下,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民事事实可以独立审查,不受行政行为的拘束;为了防止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发生冲突,法院可以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在行政争议的最终处理结果出现后再恢复诉讼的解决思路。本文的主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概念,指出行政先决是在民事诉讼中出现了不能回避的,会对民事审判的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行政行为该如何对待的问题。通过对行政先决的两种表现形式进行归纳,从而对本文要探讨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为问题的解决路径作了铺垫。并通过对包含行政先决问题的民事案件产生的原因,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此类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出现的原因在实体上表现为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程序上表现为民事审判权限与行政审判权限的划分。第二部分是对民事先决问题审判实践的国内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遵循的解决思路五花八门,实践中的做法也是相互不一。本部分归纳了我国现有的审判实践模式,并对其优缺点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是对先决问题的域外考察,对大陆法系中法国、德国、日本,英美法系中英美两国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考察,然后比较两大法系具体制度框架背后的价值取向,提出我国行政先决问题的解决不是要生搬硬套国外的制度,而是应借鉴其价值取向,立足于我国实践,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思路。第四部分是最终的结论部分,在尊重我国现有实践中五种模式的前提下,总结出这五种模式的适用标准,从而灵活地解决这一问题。问题的解决思路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原则上将行政行为作为初步证据审查,结合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区分,行政行为的性质、过程以及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救济可能这三个要素来分析行政行为的证据效力。第二,在行政争议出现时,应该结合行政争议的讼争状态来判断应否中止民事诉讼。当行政争议已经进入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中时,原则上中止,特殊情况下不中止。当行政争议没有进入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中时,原则上不中止,特殊情况下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第三,限制使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免造成程序衔接的错乱,法庭的分工受到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