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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公有的基本逻辑出发,基于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发展目标,宅基地制度建设的探索从未停歇。为了有效解决土地资源短缺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确立了从“公平”优先到兼顾“效率”的改革方向。这一目标集中体现在宅基地资格权改革中。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是基于其成员身份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并无偿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资格权是对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承继和发展。从现有研究来看,理论界对宅基地资格权具有的身份性尚无异议,但是对宅基地资格权所蕴含的物权性缺乏共识。对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性质有很大分歧,难以为立法提供基础理论支撑,对未来要面对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法治化进程带来窒碍。从改革实践来看,自宅基地“三权分置”推行以来,各试点积累了丰富的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实践模式,但是各地模式的差异性很大,尤其体现在对“宅基地资格权”理解的偏差十分明显。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不一的“宅基地资格权”纠纷,已成为司法审判中的难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出,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焦点问题。基于现行宅基地资格权性质理论界定不清,分析框架的偏差以及现实解释力的弱势,以及宅基地资格权立法与改革实践及司法实践的冲突大等种种问题,着眼于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厘清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属性已成为实践的迫切需要。对宅基地资格权权利属性和权利内涵进行再思考成为研究的必然,而从物权的权利逻辑进行研究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采用民法解释学中的利益衡量理论作为研究的基本方法,运用利益衡量理论的利益位阶原则、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重新审视宅基地资格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对宅基地资格权的实践模式和司法案例进行细致严谨的法律思考。宅基地资格权的物权性,主要从权利的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两个方面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物权性的内部证成,主要围绕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谱系展开,从宅基地资格权的历时性和现时性进行体系梳理,把握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性的应有之义,立足于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性学说的流变及理论争点进行总结和研究,从而明确宅基地资格权蕴含物权性的理论基础。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性的外部证成主要以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性的形式与实质合理角度,依循利益衡量论基本原则的正当性角度,并以法律政策文本为依托,从合法性角度重新思考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期解决宅基地资格权外部物权性建构的妥适性。宅基地制度属于我国农地利用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承包地“三权分置”理念与权利构建逻辑的延伸,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承包地“三权分置”具有路径依赖性和一致性。宅基地资格权不仅符合权利的内在要素并且满足物权性权利的构成条件。因此,实践和理论都证明了宅基地资格权的物权性建构的必然。从外部证成的角度来看,宅基地资格权的物权性,是对原有宅基地制度功能的传承和创新,符合党的惠农政策目标。充分体现了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性是农户所接受并传承的我国法律传统,能保持《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统一性和延续性。总之,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性,一方面体现了对农民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和农民迫切需要增加财产性收入的要求。另一方面,融通了城乡土地资源,契合了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土地制度改革方向,为理论研究提供新的高度,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以及推动城乡包容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权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