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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持续增长,与传统的商品消费相比,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的重要性在日益增加。但是在金融消费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金融消费者受害事件频频出现,其中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遭受侵害尤为严重。在香港市场上,有雷曼“迷你债券”风波、“打折股票门”等公共受害事件。内地市场上,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门”事件也将诸多金融产品提供者卷入其中,暴露出金融产品提供者“信息披露不全面”或“风险提示不足”等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之所以经常遭受侵害,是因为:一是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立法未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我国金融领域部门法也未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在监管层面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近年来一直都在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但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方面一直存有不足。为了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进行研究,通过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机制,同时密切结合国内现状,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体系。具体来说,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概述,及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及其被侵害的原因,为后文提出对策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本部分从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阐释了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情况并对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第四部分是笔者针对我国现状,通过借鉴域外相对成熟经验,提出了关于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