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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近年频频发生的矿难追责,肇事管理者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过失犯罪被治罪。河南平顶山市“9.8矿难”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故意犯罪起诉矿主,判决最高刑罚可至死刑,在国内尚属首例,引起了法庭内外的极大争议。李某与韩某作为煤矿的高级管理人员,熟知煤矿生产作业的安全要求,对于瓦斯传感器在煤矿生产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如果瓦斯传感器失灵或遭到人为破坏而被废弃,一旦出现瓦斯超标,井下埋头苦干的无辜矿工们就可能被置于死亡的危险境地。因此,李某与韩某等人对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将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存在着认识,即对危害后果的可能发生是明知的。但是,李某与韩某等人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标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实施一系列破坏行为。可见其对最终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结果持听之任之的态度。李某与韩某指使实施的人为破坏行为与矿难事故这一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行为必然会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李某与韩某的这一系列破坏行为与重大矿难这一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此,李某与韩某在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谎报生产情况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能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院对李某与韩某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