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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现代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专门性问题,要高效准确地解决这些案件,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士的帮助已经成为了世界范围内司法活动的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制度本身的缺陷难以克服,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势在必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相当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方面不得不参考借鉴英美的专家证人制度和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以实现专家辅助人制度与鉴定制度的衔接。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部分,大概三万余字。引言:从社会发展和事实认定两个方面分析法官对专门性问题认识的不足,从而阐述专家介入案件的必要性。从鉴定制度的缺陷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的保障的角度阐述专家辅助人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必要性。第一部分:本部分主要讲在借鉴了域外专家制度的基础上,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进程和重要意义。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出现芳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犹抱琵琶半遮面,终于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千呼万唤始出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仅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还有助于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两个方面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第二部分:由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及其简单,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不得不参考借鉴域外的专家制度。本部分主要从专家证人的起源、资格、选任、专家证言的可采性等发现介绍了英美的专家证人制度以及专家证人制度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借鉴意义,以及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在技术顾问的资格、选任、权利义务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参考价值。第三部分:这是本文的着重论述部分,在借鉴英美专家证人制度和意大利技术顾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四川省和厦门市人民法院的实践。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适用做一些探讨。从技术能力和政治素养方面考察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从专家辅助人的聘请权、聘请时间和费用承担阐述专家辅助人的选任;通过与鉴定人、证人、代理人的比较定位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探讨了专家辅助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义务;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作证程序和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信;以及专家辅助人违规作证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