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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有80多年历史。《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尤其体现了《婚姻法》对离婚中经济弱势一方主要是妇女的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三个部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离婚时受侵害的一方或困难一方的救助有很大提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婚姻法》在修订后的这十几年时间内,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并没有真正达到对离婚后弱者的帮助效果。在有关该论题的研究领域中,其实已经存在各种改进的观点,甚至有的观点进行了革命式的调整,试图用国外普遍实行的“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替换掉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但是其论证过程显然乏善可陈,不能信服于民众。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建国后不断与时俱进,面对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中国,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思想意识层次不断提升,在经济帮助标准方式、经济帮助数额的确定、保障措施方面的缺陷暴露。面对问题,接解决问题,这篇文章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把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从概念、条件、性质和与其他离婚救济制度的不同做了详细的介绍,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适用暴露的不完善和漏洞,第三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最后一部分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变更与终止、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数额范围等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立法建议,弥补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不足,真正达到对离婚后弱者的帮助效果,在离婚中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