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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供应链管理的诸多问题当中,供应链协调一直是研究的热点,供应链契约作为供应链协调机制中极为重要的一种,自然也越来越受到研究者们的追捧。收益共享契约又是供应链契约最为常见的契约之一,在供应链契约协调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在以往经济不发达时期,市场供小于求,供应商占据着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所以国内对于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协调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以供应商为主导的供应链中,很少有专门针对零售商处于主导地位的供应链进行的相关研究。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市场已经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满足客户需求成为了市场竞争的核心,零售商作为供应链中最接近客户的一级,最能快速准确地掌握市场需求的信息,这使得零售商与供应商相比有了天然的优势;而且,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连锁经营也来越普遍,零售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其话语权也随之得到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零售商主导型供应链慢慢兴起。收益共享契约在供应商占主导地位的供应链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可以实现多种条件下的供应链协调;然而在零售商占主导地位的供应链中,收益共享契约在不同的特定环境下的实施情况又是如何,是否也能实现相应情况下的供应链协调,这些引起了作者的兴趣。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博弈论中的Stackelberg博弈理论,研究了由一个供应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并且零售商占主导地位情况下的收益共享契约。首先将该情况下的收益共享契约基本模型与以往的供应商主导下的收益共享契约模型进行了比较分析,找出了二者之间的异同点;然后在考虑供过于求的残值损失和供不应求时可以追加订货情况下研究了需求受零售价格影响时的收益共享契约;最后在同时考虑需求与价格相关且供应商生产成本信息不对称时,收益共享契约的实施情况。研究发现,零售商主导下的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与供应商主导下的收益共享契约最主要的不同在于决策主体以及Stackelberg博弈的顺序;在市场需求受零售价格影响情况下,收益共享契约可以实现供应链的完美协调,而且处于主导地位的零售商可以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使得供应商只能获得保留利润;在需求与价格相关且供应商生产成本信息不对称时,收益共享契约只能实现帕累托改进,无法实现供应链的完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