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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精神最为集中和重要的体现就是合同自由原则,这是社会一般大众能够过自己的生活(市民生活)而免受外界权力干预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充分调动个体创造潜力从而极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绝对的自由只能带来市民混乱和国家的无政府主义,合同自由原则亦是如此,尤其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而这是否意味着合同的约定一旦与效力性强制规范相抵触,合同即会被宣告无效?我国法学理论仅从字面上对效力性强制规范进行解释说明,对其界定标准等问题缺乏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国外法学理论亦是如此。效力性强制规范的界定对我国法院审理民事纠纷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意义深远,不仅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秩序的稳定。所以系统深入的对效力性强制规范进行界定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效力性强制规范进行历史考察,主要围绕问题的提出、国内外学界的研究、以及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及管理性强制规范的缺陷展开讨论。第二章是通过文义解释对效力性强制规范进行界定,具体解释应当从文义解释开始对规范进行初步界定,首先是可以完全排除的情形,如含有“可以”的规范;其次,是可以初步认定为强制规范,但不能完全确定是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情形,需在具体情境下对其进行分析,如含有“不得”和“禁止”的规范;最后,必须根据具体语境进行分析的情形,如含有“应当”的规范。第三章是对效力性强制规范进行位阶限制分析。《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典型代表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即被宣告无效,它对效力性强制规范做出了范围限定,将其缩限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不得将其扩大到效力层次低于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范围是单指民法外的强制规范,抑或包括民法内的强制规范?违反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是否必然无效?所以我首先对位阶限制对象进行分析,并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例对其进行位阶限制分析,但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但仍然存在缺陷。第四章是从利益衡量角度对效力性强制规范进行界定。由于从位阶角度界定效力性强制规范仍然具有一定的缺陷,所以在界定一个规范是否属于强制规范以及该强制规范的强制程度等问题时,我们需要通过对规范背后的利益进行比较来确定是合同自由等基于合同的价值更值得保护,还是强制规范背后的规范保护利益更值得保护。我首先对利益衡量解释方法进行分析,而后对其所保护利益进行探明,最后对效力性强制规范进行利益衡量解释。第五章是对效力性强制规范进行目的解释。首先阐述的是目的解释的含义和意义,目的解释与法官造法的比较,而后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行目的解释,最后以某些为例对效力性强制规范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