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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了较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缩小了东中西部的地区差别。营业税因其占地方税收入30%左右的收入规模扮演着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角色,营业税保证了地方税税收收入,支撑着分税制后地方税体系的运行。然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导致企业税负过重而不利于释放经济活力。为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我国从2012年开始大力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简称“营改增”),到2016年5月基本上全面完成了“营改增”,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推动了“营改增”改革成果的法制化。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地方税体系将面临主体税种的缺失问题,后“营改增”时代重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在研究后“营改增”时代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时,将定性化的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理论标准加以定量化的分析,引入大量最新数据作实证分析,并考虑到我国东中西部区域间经济水平发展的差异性,试图寻求既有利于平衡地区间财力水平,又有利于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最优地方主体税种选择方案,力求对地方税体系理论有更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的研究内容共有六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选题的意义与价值?对国内外与本选题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与综述。第二章对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标准,从收入规模和调控经济两个方面的作用阐述了地方税主体税种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及实践经验借鉴,首先分析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其次对比了不同税权划分模式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异同点,最后总结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可借鉴经验。第四章对“营改增”给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建设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作了分析,通过“营改增”前后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收入规模的对比分析,发现“营改增”给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建设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主要包括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失,地方税收入减少量逐年扩大,地方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逐年降低,中央削弱地方的税收征管权及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渐加大等。第五章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比分析了几种热议的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建议的可行性,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发现个人所得税和经过整合后的房地产税在收入规模?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收入稳定性及收入对地区经济的弹性等方面优于其他税种,是未来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最具潜力的培养税种。第六章提出了重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总体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改革建议。近期应加快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步伐,推进分类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并提高与之配套的征管水平,培育个人所得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并适当降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与此同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进程;房地产税近期还不具备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客观条件,还需要整合改革相关税种,周密设计改革方案,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可将房地产税作为中长期的培育税种,待时机成熟时将房地产税培养成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未来构建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地方税双主体税种的新型地方税体系。本文关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主要使用到的研究方法有:首先使用文献分析法,通过阅读和分析大量有关文献为论文写作夯实理论基础。其次在分析问题时大量使用对比分析法,对比研究不同税权划分模式下各个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及实践经验,总结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值得借鉴的主要经验。在分析“营改增”给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时也多采用对比分析法。最后利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对不同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税是未来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最具潜力的培养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