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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成为维系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应收账款已然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来应收账款处于现实应收账款产生之前的预备阶段,实质上又是对现实应收账款的一种期待。高度发展的信用经济,赋予了未来应收账款巨大的财产价值,同时也开始凸显对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现实需求。近些年,商业保理业务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得到大力地发展,逐渐成为适合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商业保理中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应收账款转让,因此未来应收账款转让所带来的巨大经济资源对保理商而言意义重大。现如今,当务之急便是要建立一个系统的法律制度,让未来应收账款在我国商业保理乃至更大的经济领域发挥其重要的经济使命。新的经济需求总是不断地冲击着传统理论。纵观各国立法、学说以及国际性文件的规定,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经历了一个由否定、质疑到逐渐肯定的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并在多方主体的利益衡量中,由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逐渐转向保护受让人(即保理商)的地位。在此价值基础上,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及其转让标准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在转让的法律效力方面,立法的态度也应更加开放:对转让合同的双方而言,合同成立时转让即生效;对于原债务人而言,仍可延续现有的通知生效制度,但在通知的形式上应给予通知主体更大的空间;对于其他第三人而言,统一、高效的登记制度带来的对抗效力是平衡应收账款多方主体利益的基础。商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地位的不断变化带来了更多的权利冲突,此时打破物权与债权的界限,将应收账款转让纳入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规则中,并以登记在先保障权利人的优先地位,不但使法律与实践得到有效地衔接,也保障了商事活动主体在交易中的地位更加安定。当然,考虑到未来应收账款的特殊性,毫无限制地保护未来应收账款的受让人显然也是不妥的。尤其是在对抗破产管理人时,由于破产法的目的是将破产企业尽快摆脱困境,提高商事效率,在此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一般债权人的保护,未来应收账款受让人的优先权在此时受到一些限制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