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作为动态的纠纷排解机制,对促进劳动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劳动关系的顺畅和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发挥着重要的制度机能。劳动争议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到非政府组织以及政府、从实务界到理论界,越来越多的组织以及个人以不同的方式,与不同的价值目标从不同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理论以及实践上的研究,并涌现了一大批丰硕的研究成果。中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立于20世纪90年代,在此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了长足的发展,本文尝试从现行模式的研究出发,分析现行模式的利与弊,并探寻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可能之策。本文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行模式述评。第一部分包括了四个方面,分别为:现行模式的定位、现行模式的基本评价、现行模式的优点、现行模式的缺陷。首先,关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我国《劳动法》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均有具体规定。从多项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现行模式以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模式为结构,且劳动仲裁置于劳动诉讼之前,简称为“一调一裁二审”。现行模式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案件和处理能力增强;劳动者一方申请仲裁的胜诉率较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下降。现行模式自身存在着两面性,在优势方面,如减轻法院的负荷,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三方机制的贯彻与落实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和冲突加剧,这些都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仍存在着很多亟待改革与完善之处,如一裁两审制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劳动争议处理的诸途径开始显现问题等。第二部分主要为国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比较分析。这部分主要包含了四方面的内容,分别为:美、德、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述评;美、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述评;法、德、英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述评与对我国制度完善的几点启示。在第一点中,分别论述了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德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日本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美国的调解制度对经济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极高的调解成功率减弱了因劳动争议的发生对经济产生的破坏作用。美国具有独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即美国联邦调停局。且美国的调解成功率极高,可达到80%。德国的劳动法院是德国劳动争议的主要调解机构。因个别劳资关系产生的权利争议是劳动法院调解的对象。日本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由劳、资、公益方三方代表各出13人,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后组成,称为中央和地方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的机构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行政委员会,它的权限与职能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的调停和不当劳动行为的审查及救济等。第二点的述评主要侧重于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日本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主要包含四个程序:第一,前置作业。第二,仲裁人的选择。第三,仲裁人的资格和来源。第四,听证程序。日本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定一经作出,该裁定效力即与团体协约同等的对于争议双方的法的拘束力。第三点从法国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德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英国工业裁判所的裁判三方面论述。法国的劳动争议诉讼采用专业参审制度,是将劳动争议案件的案判纳入到劳动争议的处理体系的一部分,而并非典型的法院审判。德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机构为德国劳动法院,如德国的社会法院、宪法法院、和税务法院等类似,劳动法院是极其具有专业化程度的机构。工业裁判所是英国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最后详细阐述了国外几个国家对我国制度完善的启示有:扩大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适用;建立劳动争议裁审分离体制;提高劳动案件审理人员的素质。第三部分为我国未来的走向。这一部分主要分两部分论述。分别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几种可能选择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的具体思路。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几种可能选择包括:第一,只裁不审”,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不进入诉讼程序。第二,只审不裁,即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借鉴德国的劳动法院模式,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将所有的劳动争议纳入进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第三,或裁或审,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对于仲裁或诉讼,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第四,一裁一审,主张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要在不服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可向其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劳动争议发生后,直接提出仲裁申请。关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的具体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将协商机制做实,我国为了使此协商机制不流于形式,不仅需要工会自身对于组织思路的转变,更需要立法在工会定位上提供助力。完善调解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重要手段,应当由真正具有社会公信力第三方主持。去除仲裁的行政化与诉讼化,应该优化仲裁制度,去除行政化与诉讼化,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现实体化与社会化,还原仲裁的本来面目,使其成为一条被当事人优先选择的渠道。改革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劳动争议改革的大方向是指将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合理的分流,将仲裁与审判分轨,且将两者视为各自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