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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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对于事实的发现以及正当程序的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只有构建科学、规范的评价标准与规则体系才能保障证据的正确适用。然而自从“良心与理性”成为法官内心确认的唯一标准后,其高度抽象性冲击并瓦解着科学、规范的评价标准与规则体系。理论上,对自由心证尽管存在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内在约束机制及裁判理由公开、上诉、再审等外在约束机制,然而证明过程的主观性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如何限锁证明的主观性而凸显其客观性,一直是法学理论上的核心论题。事实上,我国法官既负责事实问题又负责法律问题的诉讼构造,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明显大于其他国家,当如此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遭遇法治素养参差不齐的司法裁判群体、司法不独立的客观环境、未经法定证据洗礼的裁判思维的重重现实时,自由裁量权在“良心与理性”借口下适用的失范甚至滥用也就成为现实。因此,渴望有一类证据规则体系能够指导并帮助事实认定者评价证据的证明力成为法学研究历久弥新的话题。例如,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大于私文书的证明力,无利害关系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大于有利害关系人证言的证明力,单独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的危害性等等证据评价指导规则。事实上,这些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植根于罗马法的古老观点,曾经以法定证据的形式长期规范着法官证据评价过程,尽管现在由于自由心证的实行而被废除,但是仍然以制度惯性的形式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法官的证据评价。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兰特在评价诉讼形式时指出:“我们已经埋葬了这些诉讼形式,但它们仍然从坟墓中支配着我们。”1因此,本文将正视具有法定证据因素的补强证据规则对证据评价的指导与规范作用,试图借鉴刑事诉讼领域的补强证据规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当然,刑事诉讼领域的规则能否简单的引入到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构建是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具体如何引用与构建?这些都将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本文具体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民事补强证据规则之基本理论。本章主要从选题的角度阐述与解析了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性质、价值取向以及内在机理,以强化对论文基本问题的有效探索及扎实把握,为全文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个全图景的展示以及良好的铺垫,从而更突出地体现本文具体内容的编排以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联。理论上,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仅指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而广义的则指瑕疵证据补强、相互印证规则以及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本文采广义的概念说。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兼具法定证据规则、证明力规则、认证规则、辅助证明的质量规则的属性。总而言之,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以证据裁判主义为规则创设的理论起点,以“信赖真实”为规则设置的终极目标,以新法定证据主义为规则运行的理论前提,以证明标准为规则发展的理论基础。就其价值取向而言,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证明活动,规范法官证据采信的标准,充分肯定法定证据规则的优点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章是我国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历史流变及问题分析。本章主要从我国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历史入手,以古代——近代——现代的时间顺序展开探究,深入剖析三个时期民事补强证据规则之发展轨迹,从而详细梳理出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历史演变的本质规律和基本特点。与此同时,通过应然与实然的对比分析,较为全面的展现我国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和技术性问题,如在理论依据方面回避法定证据,在内容体系方面缺乏逻辑性与体系性,在规则设置方面呈现简陋性与粗略性,在实践运行方面法官缺乏补强意识。之所以出现这些状况,原因如下:第一,以伦理息讼、伦理审判、伦理裁决的法制传统和强调调解的历史惯性挤占了精细证据规则的发展空间;第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以及“摸着石头过河”的司法政策,导致立法的简陋不能满足司法精细化的要求;第三,传统的证据理论只注重对证据的静态研究,而忽略了证明过程的动态分析。第三章是域外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比较研究。本章先后探讨了神示证据阶段、古罗马法时期、罗马法——教会法诉讼时期补强证据规则的发展与嬗变,从而较为清晰的展示了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早期历史阶段的基本特征及发展轨迹。1215年以后,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禁止教士参加审判,继而欧洲大陆与英格兰在诉讼程序方面走上了不同的道路,继而产生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比较研究,笔者发现尽管在逻辑起点和法官角色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共通性之处亦非常明显,如都同时规定有形式的补强规则与实质的补强规则,支持性补强规则与聚合性补强规则,且在诉讼构造上,都注重从认识论、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真实义务、释明义务的角度出发设置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上述比较的基础上,本章第三部分加强了对域外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基本要素、补强类型、设置原理的探究,据此提出了对于我国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构建与完善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是构建我国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宏观思考。本章重点分析了我国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就其必要性而言,首先,强调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对证据评价的约束与规范作用,着重介绍了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证据裁判主义的应有之义,突出了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对于加强事实认定精确性、增强裁判可接受性以及强化公民法律规则意识的意义;其次,重视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对排除可能导致错误认识的证据、抑制认识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以及降低调解在诉讼中的地位,最终达到裁判精确化的作用;再次,突出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对于帮助法官克服立法简陋的弊端,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功效。总而言之,域外一些国家跨学科的证据法学研究方法、证明的动态过程研究以及成功的立法经验,为我们展示了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应然的美好图景,这些都成为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构建的可行性因素。第五章是我国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构建。通过前面几章对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基本理论、古今中外的比较借鉴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对我国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构建提出若干建议:首先,观念上以系统性、均衡性和开放性作为理念引导,改“万能的法官,半能的当事人”的人性假设为“同一人性假设”。走从上而下的统一改革路径,确立以“指导性为主、强制性为辅”、以“支持性为主、聚合性为辅”的民事补强证据规则体系;其次,制度上遵循认识论的逻辑基础,构建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的二元区分,在遵循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通约性补强的基础上,对单个证据方法的补强作出特别性规定;再次,实施上加强配套制度构建,强化法官与当事人的协同推进诉讼义务,均衡配置法官与当事人的权限,强调法官的诉讼指挥权、释明义务与职权调查取证权与当事人的真实完整义务、及时为诉讼行为的协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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