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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直是公司法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有限责任制度创设之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更加严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从两种不同的路径出发,分别发展了基于法定资本制度的事前保护模式和精巧灵活的事后保护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点及不足之处。我国2005年《公司法》在有效融合两种保护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的公司法应在债权人保护模式方面进一步完善。本文分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明确了公司债权人的概念,探讨了学术界通常对债权人的分类,以及本文所采用的分类。在此基础上,从公司法本身的作用、有限责任的影响、股东与债权人信息不对称等角度重点研究了公司法之所以将债权人利益纳入保护范围的原因。第二章具体介绍大陆法系关于债权人保护的事前立法模式。长期以来过度倚赖资本信用的大陆法系在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指导下建立起了一套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严密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从公司设立时出资形式、最低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后的股份回购、转投资、分配红利、增减资等方面构筑起了全方位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第三章介绍了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英美法系的债权人保护模式。英美法系基于个人本位的立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创设“揭开公司法面纱制度”,有效应对了实践中存在的五花八门的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与此同时,英美法系在公司分配方面采用偿付能力标准,改变过了过去对资本信用的迷信,建立起资产信用基础上公司分配的科学标准,更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第四章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债权人保护模式的不同之处。然后具体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债权人保护模式的优点与不足。大陆法系债权人保护模式全面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缺点是制度成本高。英美法系债权人保护模式的优点是灵活多变,然而不足之处在于适用不便。第五章例举我国新公司法在融合两大法系债权人保护模式方面的有益探索,指出,新的国际竞争背景下,公司法在债权人保护模式方面的新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