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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对法律有着重大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它的反正当竞争的本质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高效的发展,对法律维护的公平和秩序提出了挑战,因此,商业贿赂行为成为世界各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它规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不乏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还很严重,笔者认为立法规定的滞后、不完善以及实用性不强是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本文从分析商业贿赂的概念入手,结合了商业贿赂的产生原因,分析了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本质特征,并指出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目的、手段以及对象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不能全面体现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使社会公众对商业贿赂行为缺乏准确的认识。还有,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常以折扣、佣金和附赠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以及附赠等行为的界定和区分规定的比较模糊,造成了实践中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的困难。此外,对商业贿赂责任人的惩处和追究方面也存在不足,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多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较少。在行政执法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机关不统一,各执法主体之间存在冲突和管理漏洞。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足使商业贿赂的不法行为人有了可乘之机,本文在认真分析了反商业贿赂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建立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设想,认为我国亟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并完善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立法,以惩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行为。本文建议:一方面,新的立法要全面完善商业贿赂的实体规定,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和基本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收买、利诱对交易有决定权或决定性影响的人,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应明确商业贿赂的目的和手段,将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同等对待;区分回扣、折扣、佣金和附赠等行为与商业贿赂行为,增加法律实践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提高法律威慑力,加大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的惩罚机制,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统一执法主体,保证商业贿赂执法主体的统一性、权威性,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此外,还应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改善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模式,加大市场的开放力度,优化市场结构,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实施鼓励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