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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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是近些年随着智能科技的发展与算法技术的经济应用而逐渐产生的一个新兴概念,其在为消费者的网络和现实生活带来诸多便利,推动经济资源更高效配置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算法歧视、算法绑架等问题,危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等基本权益,因而开始受到法学界的关注。然而,由于算法科技本身的新颖性和前沿性,对算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是近几年才逐渐兴起的,再加上算法的应用范围横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总体十分广泛。因而当前国内外对算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一般性的法理学或法哲学研究,或是对算法歧视等具体问题及其规制的法理学探讨。对商业自动决策算法这一算法的具体应用领域的研究总体仍然较为稀少,且缺乏从经济法,特别是消费者保护法视角对其予以研究的成果。同时,也正是因为对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理论研究的不足,当前我国有关商业自动决策算法规制的法律法规相对稀少,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以零星条款的方式予以规范,离系统化、体系化更是相差甚远,且执法和司法层面也问题颇多。因此,为了弥补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的理论研究的缺憾,也为了给我国商业自动决策算法规制的法律制度构造与完善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本文尝试从消费者保护法的视角对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提出一些有益的观点和成果。本文以消费者保护法为研究视角,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及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概念、问题类型进行了探讨,并对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的思想渊源、立法现状、现有问题及改进对策进行了梳理、检视和反思。全文共分五章。从逻辑上说,大致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篇(第一、二章),主要是对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概念进行法律层面的界定,并运用类型化分析方法,将商业自动决策算法引发的问题划分为六种类型。然后对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的思想渊源进行挖掘和吸收,以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问题篇(第三、四章),主要对我国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归纳和梳理,并反思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是对策篇(第五章),主要是针对我国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策略。各章具体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基础认知”主要关注“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是什么”以及“商业自动决策算法存在哪些问题”。从概念层面来看,在经济法的语境下,应重点关注商业自动决策算法作为一种可以与决策相对人发生一定的法律上、经济上、政治上或社会上关系的一种“系统实体”,其可能存在侵犯决策相对人权益的应用场域,以及其作为主要决策者的角色定位,进而将其界定为“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是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所部属和运营的,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交换等活动,并替代相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决策的一种自动化系统”。从问题层面来看,由于算法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和经济业态的多元性,因而商业自动决策算法引发的问题亦呈现出多元、复杂的样态。通过类型化的考察与建构,以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所侵犯的消费者权利为依据,可将商业自动决策算法引发的问题划分为算法失灵、算法歧视、算法绑架、算法挖掘、算法共谋和算法趋同六种。这些问题均具备不同的发生逻辑与潜在危害,对消费者权益也造成了不同形式的损害。第二章——“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的思想渊源”试图考察“哪些理论思想能为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法律规制提供帮助和启示”。总体来看,风险社会理论让我们认识到商业自动决策算法引发问题的多维面向,即其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经验导向与规范导向多种维度的性质。同时,风险社会理论亦启示我们,面对商业自动决策算法引发的诸多问题,我们可以引入更具前瞻性、民主性和包容的法律规制机制,可以尝试引入社会多元共治的治理机制。从消费者主权理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产生与应用,既强化了消费者主权地位的实现,亦对其具有一定的阻碍效应,我们应综合看待商业自动决策算法带来的正负面影响,通过消费者权利强化、消费者团体赋能、市场秩序维护等方式抑制商业自动决策算法带来的不利影响,巩固智能时代消费者主权在市场中的地位。代码规制理论则为我们带来了“通过代码的间接性规制”这一新的规制理念和方式,并为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带来了理念、方法和工具等层面的启示。第三章——“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的现状考察”主要梳理“我国商业自动决策算法规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现状”。现阶段,针对我国市场中暴露出来的有关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问题,包括《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资管新规等法规规章以及《新一代人工智能行业自律公约》《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等自律规范和国家标准等都通过相应的商业自动决策算法规制条款对其予以回应。执法机构采取了协商互动型、命令控制型、声誉贬损型和事后处罚型的执法措施,对商业自动决策算法展开规制。司法机关亦就有关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纠纷予以了审理和裁判,并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判例。第四章——“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的问题检视”主要反思“当前我国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法律规制存在哪些问题”。它们包括体系层面的问题、路径层面的问题和措施层面的问题。从体系上看,当前的商业自动决策算法规制缺乏独立、统一的立法,同时其条款的倡导性和原则性过强;从路径上看,当前我国商业自动决策算法规制主要遵循了命令控制型路径和“技术中立”的路径,前者存在规制信息不对称、执行成本过高以及客观效力不足等问题,后者存在算法运营企业可能逃避责任、效率不足及不符合公共利益等问题。从措施上看,商业自动决策算法规制立法所规定的措施存在可实施性较差、预期效果不足的问题,商业自动决策算法规制的执法实践措施存在约束力不足、针对性较差、社会成本过高等问题。第五章——“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的制度完善”试图探索“我国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完善的具体对策与方案”。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体系完善、路径转向、措施创新三个层面着手。一是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应制定专门、统一的商业自动决策算法规制立法,同时,应尽可能完善现有法律条款和规则,实现商业自动决策算法规制法律规则的精细化。二是法律规制路径的转向,一方面应推动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法律规制从“技术中立”转向“算法审查”,另一方面应促进商业自动决策算法的法律规制从命令控制型路径转为合作治理型路径。三是法律规制措施的创新,应分别从消费者的算法权利和监管者的监管措施两个层面着手,在消费者权利层面,应赋予消费者算法解释请求权和算法异议权,并强化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在监管措施层面,应依托于虚拟沙盒构建算法审查和准入制度,并引入、创设代码规制制度。最终通过体系、路径和措施的全方位改善,实现商业自动决策算法法律规制的制度优化与效能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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