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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传统的融资担保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对于融资的要求,在实践中涌现出了许多以未来财产为标的物的新型担保方式,如动产浮动抵押、应收帐款质押以及在建工程抵押,这些新型的担保方式对于拓宽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未来财产”一词并非学界的主流词汇,仅出现在个别学者的著作中。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承认了这些新型担保方式的合法性,但是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条文之间相互冲突,配套措施的落后甚至缺位,都阻碍了未来财产担保作用的充分发挥,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必要对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未来财产担保的界定。“未来财产”在我国还没有作为正式的法律词汇,是作者通过对我国法律条文的梳理和总结,将相关的财产类型称为“未来财产”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概念和范围上的界定,并通过上述分析梳理出我国未来财产担保的三种典型类型,进而阐述了未来财产担保作为新型的担保类型,与传统的担保类型存在的冲突和磨合之处。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国外未来财产担保制度,简要介绍了国外未来财产担保制度的历史发展,选取了英国、美国、日本这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通过三个国家在主体资格的认定、客体范围的规定、登记制度的规定以及担保的实现这四个方面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对我国未来财产担保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和思路。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是对我国未来财产担保法律制度的评析。笔者结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动产浮动抵押、应收帐款质押、在建工程抵押这三种典型的担保方式为出发点,通过对三种担保制度的法律条文梳理,结合实务概括出制度的优越性,深入分析这些制度在立法和实务层面的风险性。第四部分亦为文章的主体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三部分中提到的未来财产担保制度的立法和实务风险,从制度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登记制度、担保的实现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同时在实务上探索未来财产担保的风险防范。考虑到商业银行是未来财产担保制度中经常涉及到的主体,笔者对于未来财产担保风险防范的实务探索也主要是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以期为避免实务中未来财产担保的风险尽绵薄之力。由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融资需要和银行的发展需要,“未来财产担保”这一新生事物,正如“应收账款质押”得到立法认可的过程一样,也将在银行实践中经过总结和规范之后,最终得到司法和立法的承认。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仍有较大的法律风险。为进一步规范未来财产担保,有必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制度分析和实务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