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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是长江七大重要支流之一,它自南向北流经湖南永州、郴州、衡阳、株洲、娄底、湘潭、长沙、岳阳等8个地级市,67个县级(市、区),被称为湖南的“母亲河”。它为湘江流域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然而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域经济的快速增长,湘江水环境质量日益恶化,流域污染日益严重,流域污染问题正在成为制约湘江流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目前关于湘江水资源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表面上看已经比较完备,既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如我国的《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又有地方性法规如《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但在实践中湘江流域污染治理的法制建设仍存在诸多不足与问题。本论文首先结合我国流域污染防治的法制建设状况,以及两型社会建设中湘江概况,从湘江流域污染治理机构、政府间协商合作治理、公众参与、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湘江流域污染治理的法制建设不足。然后通过介绍美国田纳西河、日本琵琶湖、德国莱茵河治理的法制建设经验,以及国内黄河、苏州河治理的法制建设经验,以期为完善湘江流域污染治理法制建设提供借鉴。最后论文在借鉴国内外流域污染治理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湘江流域污染治理的法制建设的静态的制度建设和动态的制度执行二个方面相结合出发,同时把多中心合作治理理论和协商理论运用到湘江流域污染治理法制建设中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了建立湘江污染治理法制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健全湘江污染治理科学决策的法制建设、完善湘江流域治理机构的法制建设、完善湘江流域政府间协商合作治理的法制建设、完善湘江污染治理公众参与的法制建设、完善湘江流域污染治理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等六个方面法制建设路径的具体法律构想,以期为治理湘江流域污染问题提供有益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