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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21条中的成员“自裁决”,是指WTO成员在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下,对涉及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事项可进行一定的自由裁量,并决定为保护该利益而采取措施的权利,这种“自裁决”不要求成员考虑到该措施是否可能构成对其他成员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基本安全利益”属于一国主权范畴,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享有一定的“自裁决”,是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组织的应有之义,这一“自裁决”权利的表现形式是第21条中的“其认为”(it considers)这一表述。实践中,当WTO成员根据第21条赋予的“自裁决”权利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而作为该贸易限制措施的实施对象的成员将该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时,第21条成员“自裁决”问题围绕着起诉方、被诉方与DSB三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展开,产生争议的核心原因有二:第一,第21条赋予成员可进行“自裁决”的范围,即“自裁决”的权利内容包含哪些?第二,WTO成员依据第21条行使“自裁决”权利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可裁决性”?本文的论述也主要围绕以上两个问题展开:第一部分是GATT1994第21条基本问题概述。这一部分的首要目的是通过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的条文内涵、立法背景及其与GATT中其他例外条款的区别,指出第21条的“自裁决”条款属性,分析第21条在实践中引发争议的核心在于其赋予成员的在安全事项上的“自裁决”权利。第二部分是GATT1994第21条成员“自裁决”的权利内容。第21条通过“其认为”的表述赋予成员“自裁决”的权利,成员享有由第21条赋予的“自裁决”权利范围实质上是第21条中“其认为”所修饰的范围。这一部分通过对第21条b款中各要素的语义分析、结合条文宗旨,提出成员“自裁决”是一个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概念,成员既可主观裁量、决定,又应当持谨慎、克制的态度,在客观限度内行使权利。第三部分是针对GATT1994第21条成员“自裁决”的“可裁决性”分析。在实践中,被诉方主张“其认为”说明只有援引该条的成员有权裁量“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DSB由于缺乏对上述事项的认定权限而无法管辖此类争端。事实上,从法律角度,DSB具有强制管辖权,DSU也未对成员行使“自裁决”的权利排除DSB的管辖作出明文规定,无法得出DSB对此不享有审查权限的结论。但既往涉第21条成员“自裁决”的实践争端面临的困境在于,若认定此类争端不可由DSB审查,极有可能导致导致成员滥用“自裁决”权利,以保障安全利益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但由于成员在第21条之下进行“自裁决”的行为可能带有主权属性,WTO作为一个贸易性质的组织,处理此类事宜有诸多不便。同时,实践中对成员“自裁决”权利的范围暂无准确认定,DSB应适用何种审查标准审查此类争端也存在争议。第四部分是当前国际形势下成员“自裁决”面临挑战之应对。这一部分主要探讨了面对国际社会单边主义的兴起以及WTO争端解决面临上诉机构“停摆”的困境,WTO以及中国应当如何回应“自裁决”问题带来的挑战。对WTO来说,关键是要引导成员规范“自裁决”权利的“善意”行使,同时要强化WTO纪律,在引导成员积极协商的基础上,坚持争端解决多边化;还应当在成员“自裁决”问题上尝试突破,建立、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机制。对中国来说,首先要理性认识WTO争端解决在处理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局限性,在WTO改革下寻求有效治理,同时掌握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在WTO制度建设中发挥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