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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诉讼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人们纷纷将探索的目光投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也正好契合了当今世界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潮流—发展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即“ADR”(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在发展ADR的过程中,法院附设ADR或曰司法ADR受到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如我国台湾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加强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程序。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法院附设调解,这种立法状况已经不能适应纠纷类型的多元化和当事人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新要求,不利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实现,不利于当事人系争外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这些不利因素的现实制约,在实践中,各地法院以法院附设调解为借鉴开展的诉前调解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相关的报道常见诸报端并获得赞誉。本文从诉前调解的理论内涵和特征出发,在进一步分析诉前调解与域外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着重研讨诉前调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模式、应用及现状,进而提出几点建构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若干设想,以期对我国尽快建立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前调解程序略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