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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原则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已经成为了各国公司法上的一条基本定理。但如果对这一原则无限推崇,则会造成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为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出现打破了以往漠视少数股东权益的局面,为处在不利状况下的股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实现了不同利益者之间的关系平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这一权利设计起源于美国,并逐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所吸纳,我国则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通过新增两个条款,首次在基本立法层面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无论是在学理研究还是实践经验上都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与我国目前的实际需求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对这一功能突出、内涵丰富的制度的研究,既可以弥补空白、全面掌握,更为该制度在我国真正发挥其效用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本文以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为视角,对该制度核心领域中争议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全面分析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讨论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公司类型,对各种立法模式分析比较之后,着重探讨了市场例外原则的适用。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定回购事由,通过对不同国家立法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应肯定公司分立合并、章程变更以及重要资产的转让、出租与置换作为回购事由。继而,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予以明确划分。在权利主体方面,讨论了无表决权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存续股东与消灭股东。义务主体方面则针对是否应包括同意公司决议的股东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着重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核心要素——公平价格的确认进行了全面分析,包括评估的决定模式与主要方法,以及影响到评估的一些相关要素。之后,结合前面有关异议回购请求权制度核心实体问题的讨论,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程序展开了探讨,并区分内部程序和司法程序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讨论,包括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豁免与转换,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回购股份的处理与资金来源,异议回购请求权的失效情形。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对核心问题的梳理与研究,对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给出了自己明确的建议,以期更好的完善该项制度,使其在实践中真正发挥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