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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日益融入我们的生活。在网络中,人们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自由、迅捷的进行信息的交流。但是,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传统法律对于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却捉襟见肘。一方面,网络社会关系的快速变化客观上要求法律规则需要不断更新,而传统法律的稳定性使其很难达到;另一方面,传统法律具有很大的不周延性,网络环境下的各类纠纷很难有可适用的法律使判决有法可依。正是在这样一个矛盾下,本人选取了网络中一类特殊的案件纠纷,即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侵犯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在网络环境下,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完备。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希望以小见大,进而放大到整个网络社会中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和积极采取措施。网络游戏中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只是在之前的法律判决中给予了承认,对于网络游戏中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及内容、运营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等等都没有规定,本人认为根据危险控制理论、收益与风险理论、信赖关系理论、成本效益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网络中应当适用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考察安全保障义务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对国外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比较分析,本人尝试对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进一步分析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性与侵权性、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形式的双重性(以积极的作为义务为原则,以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为例外)。接着,比照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具体分析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以及运营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两种方式: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虽然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为安全保障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契机,但是遗憾的是,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虽然注意到了网络侵权的严重性,但没有对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本人从先前学者们设计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入手,结合新《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规定,考察国外的相关理论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尝试分析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以后立法体系中的位置,希望通过这些研究,不仅是对网络游戏中的纠纷案给予解决的途径,更是对作为司法判例创造产物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完善。文章除去引言和结语,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分析及运营商对虚拟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研究。从我国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入手,引出问题,通过学界对虚拟财产属性争论的梳理和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得出自己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运营商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第二部分是对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分析。考察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提出、形成和发展,运用比较法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规定和发展,通过以上研究,尝试对本文中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而后分析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性和侵权性,以及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双重性。第三部分是分析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论述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在确定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时,本人提出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合理期待原则和个案判断原则;在分析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文章全面分析了运营商在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具体义务。第四部分是分析运营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通过考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规定,分析运营商在承担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时的具体形态、法理上的支持,不同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法律对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思考。这一部分研究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路径选择,分析将安全保障义务融入立法体系的可行性,明确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以及对我国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预防机制的完善。文章的写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困难:现在绝大多数的论文都集中在虚拟财产属性的认定及法律保护的层面上,尤其是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人对虚拟财产的属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即玩家在购买虚拟财产的同时订立了服务合同,买卖关系结束后,玩家享有虚拟财产“物”的所有权,但依据法定义务及游戏的独特性,运营商对玩家仍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这一义务,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审判中也只是模糊的提及,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很少有人论及,可参考的资料少是一大难题。本人只能借鉴相关的理论基础,运用所学的知识试图对这一问题分析、研究,着眼于我国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纠纷,从学理层面、制度层面分析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导向、制度设计等各方面的意义,并且用比较分析法学的方法,提出保护虚拟财产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构思,力图弥补目前国内外理论研究的空白,以求使这一问题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