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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公共企业所有权的特殊性以及所提供产品属性的特殊性,其获得政府提供的国家补助由来以久,且名目繁多。因“市场失灵”,完全依靠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因此需要政府介入,故而从理论上说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给予公共企业适当的国家补助行为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由于存在“政府失灵”,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在向公共企业提供国家补助时也会出现补助不当、补助过度等问题,到最后,往往事与愿违,其不仅无法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反而给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而,需要针对我国政府向公共企业进行的国家补助行为做出规制。为了解决前述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分析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学者的研究来界定本文中的“公共企业”这一概念的界定标准与具体内涵;在界定好概念之后,分析总结现阶段我国政府对于公共企业提供国家补助所存在的问题,诸如补助条件不明确、补助信息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交叉补贴等问题,并进一步分析由前述问题而造成的其他的问题,诸如补助的滥用、对竞争的影响、“劣币驱逐良币”等后果。随后,本文选取欧盟竞争法中对于公共企业规制的规范体系,想以此,为我国提供借鉴。故而,本文在分析借鉴欧盟竞争法国家补助规制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分析欧盟竞争法领域下“国家补助”的含义以及其具体的形式,并分层次地详细阐述了欧盟竞争法中现行有效的规制国家补助的规范文件:先分析对于其特殊企业规制的规范,后分析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一般性规制条款;在分析一般性规制条款时按照效力层次从条约到条例、通知等,并列举了相关的重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最后,本文在根据前文所分析的我国政府对于公共企业进行国家补助时存在的问题的现实基础上,并借鉴前文中欧盟竞争法中对于国家补助规制的规范体系,提出规制我国政府对于公共企业国家补助行为的具体路径。首要问题便是将其制度化,并将其视作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而非仅单纯将其视作一种政府的行政行为之一。在确立好角度之后,在明确其中的相关名词的界定以及制度的原则,并明确其适用和豁免的具体标准后,将其与市场竞争联系在一起,以其是否会破坏竞争为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其次,是要注意与其他制度的的配合实施以及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如与公共竞争审查制度的配合实施以此来全面规制我国政府对于公共企业的国家补助行为,另,在配套制度的设计上,尤其需要主要监督主体的厘定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从而实现对我国政府对于公共企业国家补助的全程监督,规范政府实施的国家补助行为,以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