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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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案件在实践中不断的增多,这种情形与立法上对于虚拟财产继承的空白形成了对比。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①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虽然这一规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与外延并未明确,但是,也足以说明了网络虚拟财产开始得到国家制度的关注以及逐渐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目前的立法当中,尚未存在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形。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其某些特性与现实财产除在形态上有所区别之外,实质上具有与现实财产的一样的财产属性,如具有价值并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被纳入现行法律的保护范围。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属性出发,从实践需求与理论依据方面认为其具有可继承性,如处于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于具有精神价值的虚拟财产的有着强烈的需要,并且虚拟财产由于具有合法性、财产性、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性,而具有纳入现行继承法范围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基于我国的《继承法》制定较早,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网络比较发达的国家如在德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方式,对域外虚拟财产继承立法与实践进行分析与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虚拟财产立法与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如在立法过程中存在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并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内容与边界不清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不明确;在司法的过程中存在诉讼主体确定困难,网络虚拟财产的举证与质证存在困难等。第四部分通过对以上我国现行的法律与司法现状的问题的分析,从而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性质、内容及边界,以及价值,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程序以及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与义务方面进行一定的完善,同时对于特殊情形的网络虚拟财产,以期在立法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在司法中进一步通过综合取证的方法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诉讼主体以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过程中的取证、质证等提供一定的建议。在《继承法》修订之际,本文主要从立法与实践的层面提供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建设的建议与司法的完善措施,从而能对《继承法》的修改提供一定的建议,同时解决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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