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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和知识产权时代的到来,驰名商标因其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而成为法律保护的特殊对象,并逐渐发展成为企业的代名词。以至于标榜“驰名商标”成为一种潮流。所以无论在立法或是司法上都呈现出一种商标权利不断扩张的趋势,导致驰名商标权力滥用和不合理的反淡化保护情况屡禁不止,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打破了与竞争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商标权人反侵权意识及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它是一种基于商标功能变迁而产生对驰名商标的特殊的扩大保护制度,其根本目标是保护其显著性和识别性不受弱化、丑化和退化,维护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促进自由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有义务在立法中做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相应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落实。作为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反淡化保护使得权利人获得了在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的实质控制权,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权限,有效的保护了权利人利益。同时,也扩大了商标禁用权的范围,使得权利平衡机制存在一定的隐患,容易造成驰名商标权利人与其他潜在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更容易导致驰名商标人权利的滥用。因为法律没有对反淡化保护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理论基础的混乱,认定标准的模糊,加上驰名商标认定的泛滥,导致了现实中很多驰名商标所有人,搭上了自己驰名商标的便车,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已经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所以,应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制,以期给予驰名商标既特殊又合理的保护。因此,本文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法律移植以及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等方面阐述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进行限制的合理性,分析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为实现法律山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提供理论依据。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商誉,维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已通过《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确立了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为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但是,驰名商标权利范围的不当扩张以及反淡化保护的滥用将会导致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侵害其他经营者使用标识权利、扰乱竞争秩序等问题。所以,在给予驰名商标权利人合理的扩大保护前提下,我国应当明确确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制度,确保驰名商标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