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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国家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竞争。如何造就一大批诸如IBM、微软、惠普、西门子、诺基亚、雀巢、联合利华、GE等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企业,将直接关乎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企业由弱到强、由小到大,必然伴随着企业的资本扩张即融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是在资本市场建立初期,资本短缺背景下,中央政府为拯救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募模式设计的,政府以手中的审批权来实现对社会资金流向的控制。这种制度已经延用多年。与公募方式同样重要的私募方式,长期被禁止、忽视,使得中小企业(尤其是其中的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在经济市场化迅速推进的今天,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科技创业企业星火燎原,是经济的生力军。他们的发展伴随着大量的融资活动,然而,在政府高度管制下的资本市场中,企业2个重要的融资路径——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并上市却并不关照他们的融资需求。民营企业、高科技创业企业对资金的强烈渴求和逐渐富裕起来居民手中庞大的储蓄相结合,催生了巨大的非正规金融市场,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在政府高度管制下,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目前处于困境;节节攀高的居民储蓄需要更多投资渠道提高收益,银行也需要分流储蓄压力。这一切都表明中国需要融资制度市场化的改革,需要给予企业私募融资的自由。在经济市场化迅速推进的今天,这样的法律,严重地限制了企业的正常融资,企业私募融资的法律供给现状,已经严重地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河北徐水大午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凸显了现行企业融资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冲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工具、一种国家机器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应该关注社会变化,积极回应经济发展对法律产品提出的要求,及时跟进,而不是闭门造车想当然地立法,或是充耳不闻一味地要求社会实践向既定法看齐。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尤其大量使用了经济理论、数据分析方法。本文前言部门通过两个企业融资实例,引出了企业私募融资法律论题。第一章通过私募与公募融资方式的比较,说明私募融资方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作用;介绍企业不同生命周期的融资需求及其与不同融资方式的匹配关系,说明私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