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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对可能判处一定刑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基于人权保障理念,逮捕决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机制,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谨慎作出。羁押率高,错捕、滥捕现象严重,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难以落实,司法公正遭受质疑,是我国审查逮捕制度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作为审查逮捕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通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检察人员三方参与的结构设计,改变了以往审查方式的书面性、单方面性,使审查程序公开、透明;多方意见的交流,也加强了逮捕决定的说理性,有助于提升逮捕质量,防止错捕、滥捕的发生。我国的逮捕诉讼化审查制度尚处在试点阶段,在摸索过程中难免出现不足,本文通过对C市Y区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情况进行实践调研,充分了解了逮捕诉讼式审查程序的操作流程和实践效果,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逮捕诉讼式审查试点的背景,包括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现状、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基本含义。刑诉法的修改,使我国的审查逮捕制度初步具备了诉讼化的特征,但并未根本改变审查逮捕程序的行政化、追诉化特征,逮捕条件被恣意适用,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现象依旧存在;逮捕适用条件范围较广,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观性较强;讯问机制和律师参与制度在实践中效果不理想,我国的羁押率居高难下,错捕滥捕现象仍然突出。诉讼化的审查逮捕程序构建了控-辩-裁的三方模式,使得审查过程公开透明,多方意见的表达与质证有利于逮捕结果的准确性,对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C市Y区人民检察院逮捕诉讼式审查试点的实践情况,包括逮捕诉讼式审查的运行机制:案件适用范围、审查内容、参与主体、程序启动方式、审查程序、救济程序和取得的实践效果。试点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可以依申请或检察人员依职权启动逮捕诉讼式审查,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展开质证,检察人员综合双方意见,审查证据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三部分介绍了逮捕诉讼式审查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案件适用的最低刑罚标准较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造成大量犯罪嫌疑人羁押后被判处轻刑现象,不利于降低羁押率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第二,审查程序冗长、时限较短、工作量大,审查形式化特点突出。第三,律师在诉讼式审查过程中作用不明显,有效辩护难以实现。第四,只规定了侦查人员不服不批准逮捕后的复议、复核权利,犯罪嫌疑人救济性程序缺失。第五,侦查人员的配合有待加强。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逮捕诉讼式审查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策研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第一,将适用逮捕的最低刑罚标准提高至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简化逮捕诉讼式审查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第三,完善律师介入制度,保障律师权利。第四,完善犯罪嫌疑人救济措施,赋予犯罪嫌疑人不服批准逮捕决定后的复议、复核权利。第五,加强侦、检人员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