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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和5G技术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成为全球信息安全领域关注的重点。随着儿童用户群体的日益庞大和首次触网年龄持续走低,儿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网络新媒体是收集和处理儿童信息的一大主体,其网络经营活动需要有法律的规范为基础,有行业组织和自律规范为约束,同时离不开儿童和父母的媒介素养的提高。本研究采用对比研究、案例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通过分析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总结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现状和实际,提出可行性建议。欧盟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早,其最新出台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更堪称“史上最严”,并对儿童做出了特别规定。在内容上,有针对儿童的赋权性规定和保护性规定,最具意义的是引入了儿童被遗忘权、规定了儿童的“数字年龄”和父母同意制度。但在理论层面和网络平台的合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针对上述规定分析了其面临的争议、执行困境和可能的解决之道。除了立法层面,欧盟形成的多元主体共治体系也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长期以来缺乏关注和重视,近年来才逐步纳入法治轨道。在与欧盟立法进行内容比较分析后,本研究发现我国存在立法滞后、立法层级低、内容不协调、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因此,结合对欧盟立法的分析可以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提出建议,应当细化法律规定,补充完善儿童被遗忘权的具体情形,统一儿童“数字年龄”标准,确保全流程有法可依。网络平台加强自律,充分考虑一般与个案相结合的评估和场景与风险理念,坚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儿童、父母和学校应当重视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媒体应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作用。综合来看,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多元主体共治机制,以立法监管为基础和根本,结合行业、平台自律和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形成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