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档案的整理与利用,一直是法律史研究中最基础和重要的工作之一。相较于法典、法条,司法档案、审判记录展现了法律的运作痕迹,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自从“表达与实践”的范式被提出以来,司法档案研究成为研究的一个转向。过去常常将民国时期使用法院作为民众法律或是权力意识觉醒的标志,从宏观的角度上来说,这大体是不错的,因为这相比于私力救济或更为直接的说暴力,确实如此。但是从更为具体的观察角度来说,法院的使用者是否真的像宏观上说的那样具有法律诉讼意识或者具有怎么样的法律诉讼意识,值得更进一步观察。这意味着需要更为仔细的回答,民国时期基层民众是如何诉讼的?本项研究是关于民国基层社会民众在民国法庭实践经验的研究。希望将民国时期走进近代法院,以试图解决个人问题的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院初体验呈现出来。本文以民国中后期江西河口司法档案中的“细故”民事纠纷为主要资料,辅之以《江西法院志》、《铅山县法院志》等其他史料文献,采用历史社会法学的研究进路研究民国时期社会基层民众的法律实践,围绕民众在使用法庭的过程中书面或口头说了什么,以期呈现出民众直观的法庭想象和法律诉讼实践,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本次研究除绪论外,共分为五章以及结论,笔者试图以“司法舞台”和“司法剧目”的形式来展开。第一章主要是关于铅山县和河口法院及其法官们的介绍。河口法院设立在铅山县河口戴家弄。铅山作为内陆省份的县城,具有比较特色的本地产业,也曾经有过比较繁荣的经济形势。随着卷入以战乱为主的时局漩涡之中,带给该地区和当地民众的变动与震荡是全面且巨大的,这些虽然也曾随着地方驻军和重要机构的迁入而好转。但总体来说,仍体现为人口的锐减与无序流动、经济发展的停滞与畸形、社会关系的破碎与紊乱、基层民众的生活清苦,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为纠纷的滋生提供了社会土壤并扩大了它。在介绍了铅山县的情况后,笔者梳理了该地区的法院及其中法官们的情况。第二章主要围绕河口档案中的同居案件进行展开。河口司法档案中存有一批完整详尽的同居纠纷案件。笔者首先将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虽然当事人身份各异,向法院请求的案情也各有不同,但实际上无非是伴侣试图维持两人之间的亲密关系或是女性单方面想从中摆脱出来。在处理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原、被告的构成特点反映出当时民国基层社会中两性亲密关系在自由自主风气下真实的另一面,即在看似自由的非婚同居中,女性仍然谈不上自由,而在婚内同居关系中男性在小家庭的生活中似乎也不是那么自主。出于这样的情况,在目的上,使用法庭的民众希望法庭能发挥出法律作用的同时,也尝试利用法律以外的重启谈判、公开宣告等社会功能以获取新的话语资本,虽然这多半也依托于法律有可能被运作起来运作的潜在可能性。而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他们在法庭审理时依靠传统诉讼话语给法庭呈现出了“多次忍耐的男性”“单纯无知的妇人”等这些他们认为对自身有利的社会形象。第三章围绕河口档案中的回赎纠纷案件进行展开。以期读者能对民国河口地区的回赎纠纷能有快速了解,因此笔者首先集中梳理、介绍了河口地区民众回赎纠纷的案情概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借助于双方诉状和法庭询问记录,在这些民国时期河口地区的回赎纠纷中,双方之间不少其实存在着以亲属为主的千丝万缕的熟人联系。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交易之初,可能为交易双方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便利和信用上的保证。但当发生纠纷之时,处在熟人社区中的原、被告带着各种话语涌入法庭,以大揭对方老底的方式引用对方日常行经和社会职位,又或是以女性不识字或是改嫁等进行全面的法庭竞争。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民众对法庭的使用和体验变的更为复杂。这些法院的使用和体验,客观展现了民国时期基层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嫁接”的矛盾一面。这已经开始提醒我们民国河口地区民众在法律实践中“走上法院”与所谓“权利意识”之间的关联可能并不那么简单,往往更为复杂。第四章围绕河口档案中的债务纠纷案件进行展开。债务纠纷的司法档案在笔者所关注的河口司法档案中是最为多见的。作为相对频发、生活气息非常浓厚的债务案件,笔者首先对其进行了整理分类,并指出这些案件从侧面反映了当地民众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也暴露了民国时期河口地区经济、社会的波动和震荡。当地民众将这些日常发生的债务纠纷带入基层法院以寻求解决时,司法档案为我们呈现了这些法庭实践的丰富细节。面对使用法庭的第一关,民众有时会自力解决他们的法庭困扰,亲自动手撰写诉状;同样,民众也不会拒绝去寻求某些经验老到的民间土讼来撰写诉状,只不过他们的出品有时并不稳定;当然,民众也会愿意委任专业的律师职业群体介入到他们的诉讼过程中来,根据具体的情况,介入的程度也不一样,绝大多数时候是与土讼一样代拟诉状,有时则是作为律师出庭。而在这些河口地区的债务纠纷之中,为了在法庭竞争中获得胜利,不论是出于自己或是他人的帮助下,民众会尝试多样的诉讼策略,其中既会使用像诉讼时效等在债务纠纷中比较关键的法律知识,也会使用一些在笔者看来带有时局意味比较诡谲的策略,比如控告对方所谓赤化;并且民众仍会有针对性的使用传统诉讼策略引入“富人”“保长”“孀妇”等形象。这一系列法庭言说构成了民国时期河口地区诉讼的真实面相——传统和现代在拉锯中变迁。第五章着重谈论、总结和分析了民国河口地区民众这些法庭实践诉讼的话语类型。通过观察民国时期河口地区民众这些法庭实践,笔者指出民国时期河口地区民众的诉讼话语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运用新式法律知识,据法争讼的法律话语;另一类是带有明显传统诉讼话语痕迹,运用“冤抑”话语和夸张手法请求伸冤的道德话语。虽然也许并非直接传抄,但这两类诉讼话语都有其比较直接的示范来源,一类是大量刊印的新式诉讼指导用书,另一类则是由来已久的传统民间讼师秘本。从两者在诉讼实践中的兴退趋势来看,诉讼知识的转型已经在民国河口地区确实发生了,新式法律知识为代表的据法争讼法律话语将逐渐取代传统的道德诉讼话语在诉讼实践中更多被运用,则背后很关键的原因在于福柯意指的“权力与知识”关系:裁判权力与新式法律知识紧密结合。而从两者在当时的民众诉讼实践中确实被配合运用来看,一方面是出于当时法制变迁的现实过渡状况,犬牙交错必然的;另一方面,由于正义与合法之间所具有的天然亲近性,在民众的朴素观念中两者能一定程度被对接上,并且对诉权形式上比过去更少的限制放纵了这样情况或说被利用了。发生在法庭关于民众诉讼话语的一切,充分展现了民国时期河口地区民众为了让“制度的不利达到最小”的“适度遵从”与“谨慎反抗”。论文结语部分主要论及了河口地区民众日益广泛而复杂的近诉讼意识。在形式上,民众近代诉讼意识是广泛的,广泛而普遍地接受使用法院来解决问题,意味着这种终局性国家权力越发普遍地介入民众生活,伴随着渐强的诉讼意识还有对背后国家权力的依赖。在内容上,民众近代诉讼意识是复杂的,在认可法庭是运作法律场域的同时,也怀疑其不只是运作法律的场域,其他尝试也会试图加入进来。将使用法庭和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联系起来可能更为合适,而法庭在其中起到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