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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效,最文明的方式来处罚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刑的方式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从国际刑罚结构来看,以前以监禁性为主的惩罚方式已经逐渐转变为监禁性与“非监禁刑”并重的局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现代的国际社会普遍流行。这一制度的形成是刑罚现代文明的产物,它不仅体现了刑罚目的从以前的“惩罚监禁理念”到“矫正复归理念”的转变。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许多国家由于重刑结构所导致的监狱拥挤问题。就我国而言,为了体现刑罚轻缓化,为了克服监禁刑的弊端,顺应刑罚方式的国际潮流,也为了解决我国监狱拥挤的潜在危机,从2001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在中国的各大城市陆续展开。经过几年实践探索,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比较完整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我国要走的道路还很长,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本文对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内容从类型、裁量、执行到法律监督都提出了一些建议。 本文“论我国社区矫正的体系完善”分三个部分:引言、正文、结论。 正文部分又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社区矫正类型的立法完善。这部分不仅对我国社区矫正现在所适用犯罪人的五种类型(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刑事立法提出了完善意见,还对增加新的社区矫正类型,如社区服务令进行了制度设计。社区矫正是刑种、刑罚裁量和执行的总称。正文的第二部分针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裁量制度和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意见。社区矫正的实施不能离开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正文第三部分主要涉及的内容就是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制度极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