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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银行借贷案件执行的一个重要难题。虽然自2008年开始,在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清理执行积案的暴风运动,将大量的执行积难案件执结完毕,规范了执行工作,建立了执行联运机制,增加了执行力度,使执行工作顺利有序地得到了发展。但是,“执行难”仍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当事人没有财产、当事人不知去向、当事人“三角债”严重、当事人为抗拒执行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等等,使“执行难”在银行借贷执行案件中变得尤为突出。笔者针对银行借贷案件执行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建议我国在银行借贷案件执行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执行效力,使银行机构的权益得到很好的维护。全文共分三个部分,摘要如下:第一部分,阐明了银行借贷案件执行的意义、概念和性质。通过阐述,明确了对银行借贷案件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是银行机构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是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有效保证,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形式,是司法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有力体现,也是确保民事诉讼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本。进一步确定了银行借贷案件执行是银行机构依法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手段,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要求债务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以保证银行机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的民事强制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充分体现了国家意志,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是在我国实现审执分立,执行兼具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特点。第二部分,分析了银行借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和原因。运用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银行借贷案件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对银行借贷案件执行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确定了其影响包括三个方面:损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违反了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破坏了民事执行程序。而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包括立法上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操作上缺乏高效的处理程序和内控上缺乏灵活的处理机制。第三部分,充分论述了解决银行借贷案件执行难的对策。首先建议在立法上完善对银行借贷案件执行的具体规定。包括在执行中略去执行通知环节,直接向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构想;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银行机构借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偿还借款本息的程序和偿还借款本息金额的规范的建议;建议建立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其次,在操作上提升对案件的处理效能。包括建议加强对执行员的理论专业知识的培训及实践技能的培训,加强理论修养,杜绝随意性;建议基层人民法院明确该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审批程序所需的时间,并将这一时间明示给执行员以便执行员便宜行事。第三,在内控上加强灵活机动的处理机制。包括法院在出具执行通知书的时候,明确写清债务人拖欠的本金,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截止某日具体的罚息数额;银行机构内部自身加强灵活的处理机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