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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北滨海边疆地区,即以黑龙江下游流域与库页岛为中心的广大疆域上,分散居住着无数以渔猎为生的少数族群,他们有着自己的交流语言与独特的民族文化、社会风俗。明廷依托奴儿干都司及其羁縻卫所,与东北滨海边疆地区的各部族建立了较为松散的朝贡关系。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逐渐统一女真诸部,除将大批东海女真迁往盛京扩充八旗兵力外,与仍旧驻留在东北滨海边疆地区的其他部族,也维系着较为稳定的贡赏关系。清入关后,不仅设立吉林将军辖下的宁古塔副都统衙门、三姓副都统衙门来对东北滨海边疆地区进行行政管辖,为了管理该地区的诸多少数族群,还制定了一系列极具地方特色的管理政策。首先是在东北滨海边疆地区推行边民姓长制度,对边民进行编户,将其分为姓长、乡长、子弟、白人四个阶层进行管理。“边民”,在本文中并非是广义上对边境少数民族的统称,而是特指在东北边疆地区生活的一部分特殊人群,他们既未被清廷纳入民籍,也不归属于旗籍,且无需承担赋役杂税,仅需以户为单位定期向清廷贡纳一张貂皮,即可获得相应的乌林赏赐。顺治年间,随着边民姓长制度逐渐成型,不断有被招抚的各少数族群被纳为边民,进行编户。康雍年间,在继续招抚少数族群进行边民编户的同时,为了满足东北边疆的边防需求,扩充兵源,清廷进行编旗设佐,将黑龙江中上游、乌苏里江、松花江流域的绝大部分边民销除边民户籍,编入满洲旗籍。是以理论上在康雍之后,边民姓长制度就仅在东北滨海边疆地区推行。进入乾隆年间,随着边民的繁衍生息,边民户数急速攀升,于是在乾隆十五年,清廷进行边民姓长制度改革,将边民户数设为定额。这标志着清廷在东北滨海边疆地区边民编户进程的结束,以及边民制度的最终定型与成熟。其次是与边民制度密不可分的贡貂赏乌林政策。颁赏乌林时,清廷将边民分为萨尔甘锥、霍集珲及姓长、乡长、子弟、白人等五个等级进行颁赏。自国初招抚贡貂边民起,清廷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惯有的嘉奖体系,最晚于康熙五十一年,这套嘉奖体系已臻成熟。为了便于远方边民贡貂,大量乌林及口粮需要运往清廷在黑龙江下游流域设立的各个临时行署。长久存在的运输困境与貂皮私贸现象的屡禁不止,是迫使清廷更改主管边民衙署的主要原因。乾隆四十四年,清廷将宁古塔副都统衙门负责的赫哲费雅喀边民的贡貂事宜,全部交由三姓副都统衙门统管。临时行署的地点变化,从侧面反应了清朝在黑龙江下游流域的势力范围变化。咸丰之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贡貂赏乌林制度逐渐失去了“羁縻诸部,固我边陲”的政治意义,最终在光绪二十五年被裁撤。最后是联姻结亲政策。清廷在该地区推行的霍集珲与萨尔甘锥之间的联姻政策,主要集中于普通边民与八旗底层兵士之女或养女之间。虽然联姻政策对求亲边民并无特殊的身份要求,但边民想要成为霍集珲,必需具备一定的财力、物力。这种财力并非以白银或铜钱来衡量,而是直接体现在边民囤积的皮毛数额上。在贡貂赏乌林政策的持续开展下,中、日双方皮毛与丝织品形成的价格差异,刺激着以霍集珲为代表的部分边民群体成为丝貂商人。霍集珲不仅在北海道及东北滨海边疆地区间频繁往返,持续开展山丹贸易活动,还利用陪同萨尔甘锥返京归宁的特权,将大量皮毛带往北京交易,以更高的价格囤积财富。如此,便形成了一条以中国江南、北京、宁古塔、三姓、库页岛,日本松前、江户、大阪为贸易路径的东北亚丝绸之路。此外,霍集珲在清廷对东北滨海边疆地区的开拓与经营进程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不单是“清廷女婿”,还集翻译通事、地方向导、“清廷代言人”、边境情报提供者及丝貂商人等多重身份为一体。清廷以传统中国的“羁縻”与“怀柔”政策为指导思想,以边民姓长制度、贡貂赏乌林及联姻结亲政策为依托,给予了边民姓长、乡长较大程度的自主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地区就是法外之地。清廷不仅积极介入边民的各类纠纷进行协调说和,还“因俗而治”,用地方习惯法解决边民内部纷争。如乾隆七年的边民仇杀案,就是以新满洲例作为主要判罚依据,将征扣貂皮作为主要处罚手段。但如若边民内部发生有违儒家伦理纲常的案件时,如妻子会同奸夫谋杀亲夫,则会严格遵照《大清律例》作为判罚依据。此外,当边民与旗人发生冲突时,清廷也会摒弃地方习惯法,依据《大清律例》对涉案旗人从严治罪,甚至援引针对苗疆地区而制定的特殊法例审理东北旗人的犯奸案,将秋审情实的予勾人犯押回原犯地方处决,以期向边民“示以威信”,彰显大清国法。从清廷对边民间各类案件纠纷的积极应对与处理方式上可以看出,清廷希望通过司法判罚为导向,向边疆地区推行儒家伦理思想及大清国法的主张,进而达到在东北滨海边疆地区施行有效社会管控、稳定边疆格局的政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