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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保持着低离婚率,探望权制度自然不被社会关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离婚率呈直线上升。离婚父母之间关于子女的抚养、探望的纠纷也频频出现,已一定程度影响了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和家庭、社会的稳定。为此,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时,增设了探望权这一项内容。探望权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婚姻法上的空白,有助于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和离婚父母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推动了家庭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但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实际效果来看,仍未达到立法时的预期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的探望权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大大制约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因而,加强对探望权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笔者立足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现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国内外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并运用比较法,通过对大量中外法律规定的对比和借鉴,着重对我国探望权制度分四个部分展开了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是探望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笔者从探望权的理论基础出发,阐述了探望权属于亲权的范畴;探望权是法律对亲情伦理的完美体现和保护;探望权从性质上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探望权从效力上说,体现了对探望权义务人的法律约束力;探望权具有自然取得性,相对独立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本文从四个角度论述了探望权制度的价值:探望权制度适应了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探望权制度对监护制度具有完善功能;探望权制度是对未成年子女和离婚父母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确立符合世界婚姻家庭立法发展的趋势。 第二部分是探望权制度的基本构架及我国立法上的不足。探望权制度的基本构架是探望权制度的基础。本文根据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规定、学理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系统地阐述了探望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各国的相关规定)、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协议方式、判决方式)、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趋向、反向、外向与自由探望;短期与长期探望、定期与不定期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中止与恢复的法定理由、作出中止与恢复的主体、形式与程序等相关规定)、探望权的执行(各国有关执行的规定)等基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