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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活动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同时也对人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关系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方面更是不可或缺,因此对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便显得十分重要。人类的规范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三类。近代以来,法律规范越来越成为最主要也最有效的规范方式。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便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新闻传播法”。在中国历史上,近代意义的新闻传播法产生于清末。可是制定得最为完善并且也得到相对良好实施的新闻传播法还要算是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新闻传播法。因此本文将研究时间界定为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十年。法律和社会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律总是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并对其具有巨大的反作用。新闻传播法也不能免俗,对新闻传播法的研究自然离不开对产生其的社会进行探讨,当然也不能缺少对法律本身的分析。所以,这样一个论题就应当包含对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社会历史环境的描述、新闻传播法的概况和主要内容、新闻传播法的特点和评价这几方面。本文主要采用的是历史分析法,将特定的事物放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寻找到该事物与社会历史环境之间的关系,探究历史真实、寻找原因、分析特点、阐释意义。本文分为引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论说明基本情况,引出本文的论题。正文是文章的主体,又分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新闻传播法的基本状况、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内容、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评析三部分。第一部分基本说明了本时期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以新闻传播活动的进展为主线将新闻传播法的各项规定进行细致的探讨,第三部分则对新闻传播法制进行评析。经分析,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新闻传播法呈现出巨大矛盾性,而矛盾性的根源在于带有专制主义传统的中国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对于西方新闻自由理念还不能很好的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