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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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父母引领、出租乃至逼迫自己孩子上街乞讨的报道屡屡见诸媒体,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事件不断发生,父母离婚引起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持续增加,我国立法中虽有亲权的实质性法律条文,但是因为没有确立亲权概念,没有对亲子关系的调整做出系统规定,更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亲权制度,所以一些父母和子女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方面的实际问题难以得到解决。为此,笔者力图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中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国亲权制度的意见。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亲权概述。本部分主要阐述有关亲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其唯一目的。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亲权人是父母,亲权相对人为未成年人,内容包括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照顾权。亲权与监护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亲权与监护权都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亲权与监护权的主体和对象在一定范围内重合,在亲权制度中,亲权人是父母,在监护制度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包含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监护权也有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存在于子女未成年时期,监护则可以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监护权是亲权的延续和补充。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在于:第一,含义不同。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其唯一目的。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第二,产生基础不同。亲权产生的基础是亲子之间的血缘联系,而监护关系的发生不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第三,主体范围不同。亲权的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而监护权的主体范围比较广,包括父母、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法定的监护机构;第四,保护对象不同。亲权制度针对的仅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远远大于亲权制度,可以是未成年或已成年的子女,也可以是未成年或已成年的其他亲属、朋友及其他民事主体;第五,权利义务内容不同。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人身上和财产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未成年子女精神上的培养与教育,监护权则只强调保护,不具有教养的内容;第六,社会功能不同。亲权制度着重保护子女利益,监护制度虽然也为保护子女利益,但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弥补行为能力之功能;第七,立法限制不同。亲权制度的立法采取放任主义,亲权人可行使对子女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监护制度的立法采取限制主义,监护人不得随意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且财产收益应归属被监护人所有;第八,制度内容不同。亲权制度一般只包括主体制度、内容制度、亲权停止制度,监护制度则包括监护人选任、监护监督、监护事务执行、监护终止。因此,不能简单地以监护权代替亲权。第二部分,亲权的历史沿革。亲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亲属编中规范亲子之间保护教养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亲权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罗马法早期就规定了家父权,最初的家父权是一种对家庭中的一切人和物拥有人身和财产上的绝对支配权。随着社会的进步,罗马法律对家父权内容的规定逐渐有所变化,各种权利逐渐从家父权中分离出来。至日耳曼法时期,父权就开始含有家父对子女的保护权之意,日耳曼法上的父权具有两种功能:一是统治家庭,一是保护子女,至此亲权已初见雏形。到近代,亲权制度已初具规模,不再是赤裸裸的绝对支配权,明确了亲权的期限性,即只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但其中仍具有不平等的成份。而现代的亲权制度则在加强了对子女利益保护的同时,实现了父母共同行使权利。亲权发展至今,已失去了以往父权对子女绝对支配的含义,而成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制度。第三部分,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我国立法中虽有亲权的实质性法律条文,但却散见于法律法规之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难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简而概之,单设监护不适应我国国情,具体的规定概括抽象不易操作,我国法律对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明显不协调,存在严重的内容缺失,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上述缺陷使得那些由于父母滥用亲权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未成年子女无法得到救济。我国建立完善的亲权制度,把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分开规定,能够突出亲权是父母基于特殊身份而专有的权利,有利于实现民事立法的科学性;我国建立完善的亲权制度,能够应对亲子关系复杂多变的状况,弥补立法缺陷,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我国建立完善的亲权制度,明确父母的职责,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完善。亲权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一,亲权的行使原则。亲权行使应遵循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共同亲权原则、尊重子女利益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第二,亲权的主体。亲权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亲权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第三,亲权的内容。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身上照顾权和财产照顾权。第四,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在现代立法思想中,亲子关系不仅表现为亲子之间私法上的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所应保护的公法上的关系,所以,如果父母对子女不尽(或不能尽)其亲权人的义务或滥用其权利时,国家应依请求予以干涉。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在建立亲权制度时也应规定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本文对这几部分内容在综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构建了亲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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