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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产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民用机场建设也迎来了一个发展的高潮。但是,机场具有经营性强,项目庞大,资金需求量极高的特点,而且与其他基础设施相比,机场建设资金的回收速度较慢,日常维护的开销较大,建设耗时较长。所以在现有的民航和地方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发行股票债券等筹资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解决机场建设及运营所需的大量资金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BOT融资方式是近十几年来被广大国家采纳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是私人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在特定期限内对基础设施进行经营,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国家的投资模式。BOT融资方式能够很好的吸收国内外资金加入到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建设资金不足的许多发展国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与传统模式融资模式相比,BOT融资模式应用于机场设施建设有很多的优点,但同时BOT融资模式应用于机场设施建设产生各种的法律问题。本文采用法律的分析方法对BOT融资在机场建设进行研究探讨,首先分析了BOT融资模式在机场建设中的基本问题后,围绕BOT方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其中法律问题部分重要研究了政府保证、机场设施的所有权和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在论文的结尾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修改的建议。特许协议是BOT方式的基础,特许协议的性质是一个关系到BOT双方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的重要问题。在机场建设引入BOT方式时,就特许协议的签订主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由项目公司与机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而不是与中央政府签订。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将BOT模式引进我国机场建设后的政府保证是否成立这一问题,笔者认为,BOT模式下的政府保证与一般的民事保证不同,其实质上是一种政府的承诺义务。另外,鉴于机场建设的特点,服务购买协议对于机场建设并不适用。就BOT模式下的机场建设的所有权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对机场建设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确立其所有权,对于动产应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于公益性不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对于非公益性不动产由国家和项目公司共同所有。笔者在法律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在上海航空公司基建指挥部实习的经验和对建筑工程知识的了解,针对机场建设引入BOT方式中的相关立法以及立法建议在论文的最后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