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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提高,旅游业的发展无论是对我国国民经济还是人们生活都有重要影响。而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凸显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旅游景区景点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近年来,旅游景区景点标识频频被抢注为商标,无论是享誉中外的风景名胜如长城、三峡、西湖等,还是各地区小有名气的旅游景区景点。商标抢注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仅将这些旅游景区景点标识抢注在旅游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上,并且还普遍注册于其他的各种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同时,这些商标还在市场上公开拍卖。旅游景区景点标识被频繁抢注为商标,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方面,这严重损害了旅游景区景点的品牌形象,造成了其名誉的损害,也使其丧失了本应由其享有的商标财产权利。另一方面,旅游景区景点商标抢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这些都不利于旅游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要保护旅游景区景点的合法利益,避免旅游景区景点标识遭抢注的厄运,必须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法律保护才是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品牌的最有效途径。针对上述情况的发生,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以及各部门和旅游景区景点的自我保护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关于旅游景区景点标识可否注册为商标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为此,本文从旅游景区景点标识的基本情况、频遭商标抢注的原因,商标注册的认定以及完善法律保护对策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利用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确定了本文论述的基本问题和范围——旅游景区景点标识的商标保护。本文讨论范围仅限于旅游景区景点而不是旅游目的地,保护的对象不是旅游景区景点的全部而只针对标识,并且只论商标法上的保护,不包含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对旅游景区景点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意义的阐述。结合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本部分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旅游景区景点标识应当进行商标保护的结论,旅游景区景点标识商标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包括有利于树立旅游景区景点的形象,扩大品牌知名度;激励旅游景区景点的创新活动,实现良性竞争;有利于历史文化的宣传和保护,提升旅游业的经营层次;促进行业长远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几个方面。第三部分论述对旅游景区景点标识商标注册的认定,论证旅游景区景点商标注册的充分性?问题。从在第39类旅游服务上和其他类别商品和服务上两个角度,笔者分别讨论了旅游景区景点标识进行商标注册的显著性问题,得出如下结论:旅游景区景点标识作为普通商标注册在第39类3911组旅游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但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旅游景区景点标识注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第四部分概括分析了目前旅游景区景点商标抢注问题的现状和原因。旅游景区景点商标抢注情况严重,给旅游企业、消费者、旅游市场等都造成了严重危害。其原因主要有抢注者受利益的驱使,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缺陷和不足,相关部门和主体缺乏商标保护意识以及旅游行业管理体制不完善。最后,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本文从提高旅游景区景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商标保护意识、完善商标相关立法、改变旅游行业管理模式三大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旅游景区景点商标保护的对策。首先,应树立旅游企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保护理念;其次,要完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措施有明确旅游景区景点标识商标注册的主体,确认旅游景区景点标识使用的在先权利,严格商标审查和商标转让制度,保障旅游景区景点标识权利主体的异议权和撤销权,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最后,必须改革旅游景区景点的行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