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校学位撤销程序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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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不仅仅是反映个人学术水平与受教育程度的学术称号,更是衡量一国高等教育发展质量与水平的评判标尺,学位撤销权的行使需格外谨慎。完善我国高校学位撤销程序制度,对于规范高校依法行使学位撤销权,保障学位取得者的既得利益,推动我国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撤销程序的重要性相比,我国对撤销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却略显不足与模糊。本文在《学位条例》(1981年起实施,2004年第一次修订,下文除特别说明外,均指2004年修订版本。)即将迎来新一轮修订的背景下,综合运用文本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回顾法等方法,重点研究了学位撤销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文章首先对学位撤销程序制度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了学位撤销程序制度在尊重学生尊严,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提高高校行政效率;监督各方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力),维护高校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次,通过“文本+案例”的分析方法,对我国学位撤销程序制度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多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缺乏全国统一的学位撤销程序性规定造成了高校拥有较大立法自主权、学位撤销程序性规定不足、可操作性不强、部门规章之间彼此冲突、高校之间程序性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具体体现为启动、调查、决定、说明理由和送达、权利救济等相关程序制度的不完备。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高校学位撤销程序制度的一些设想。完善学位撤销程序制度规定具体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主要是完善高校学位撤销程序制度需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具体包括程序公开性原则、程序参与性原则和程序及时性原则。微观层次主要包括启动程序到调查决定程序再到送达程序和权利救济程序。具体而言须在立法层次明确规定时效制度和调查期限,确立听证制度和回避制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决定环节明确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撤销的最终决定主体,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方可举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获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方可通过。针对说明理由和送达环节,学位撤销决定书的制作应当说理充分,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以选择其他送达方式。就权利救济而言,需确立校内申诉前置的权利救济程序,整合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机制,对校内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扩大当前学位再申请制度的适用范围,依据情节的轻重,适用不同的学位再申请禁止期限。一言以蔽之,我国迫切需要以正当程序为基本原则,在法律层面完善以充分保障学位撤销相对人权利为核心的学位撤销程序制度。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紧跟热点问题,通过“规范+案例”的研究方法,对因学术不端撤销学位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剖析,关注到了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在对权利救济等程序规定上存在的冲突性等问题;其次对决定环节决定主体与表决规则程序进行了探讨,最后是对学位再申请程序的构建提出了初步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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