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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分之二的人口依赖在土地上生存,盘活农村土地,发展农村经济,是我国政府历来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一问题上,生产力的发展不断突破理论上的羁绊,成为最大化实现农村土地经济利益的可行手段之一,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确保土地对于农民保障功能不丧失,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和中国基础农业的发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研究很多,大部分学者赞同这一提法,并结合实践中的探索经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制度设计和规划,形成了一套具有可行性的理论成果。但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与现行法律制度有很多冲突。主要表现是:在《公司法》方面,法律没有对农地入股做出相关规定,欠缺明确的评估标准,现行的公司股权流转方式及分红方式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方面,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规定限制了公司的发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违背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利于农业生产。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面临失地问题,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农地入股后面临着土地规模化经营失败的风险。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中国的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市场,蕴含着无穷的经济发展新动力和新市场,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走出来一条异常艰难的开创之路,理论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理论,促进理论与实践不断融合、不断发展。本文主要是以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在《公司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方面提出了若干完善意见。主要包括:在《公司法》方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评估制度,保证土地管理部门与评估机构信息互通,引入信托持股或者股东书面委托本村村委会代行股东权益的方式以突破公司法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逐步放开对农业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农业公司法。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方面,放活对农业公司的经营期限规定,放开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以适应市场规律的要求。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体制的融合,健全农业保险机制,完善农民利益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