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蟑螂法律规制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qi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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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蟑螂”一词长期以来被学界用于形容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非实施主体,如“专利蟑螂”、“商标蟑螂”。视觉中国“黑洞”照片版权事件爆发之前,学界对版权蟑螂的研究寥寥无几,该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密切关注。版权蟑螂并非简单的版权非实施主体,其通常在运营版权的同时以强制索赔为目的,有规模、有组织地通过向不特定主体批量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维权诉讼的方式,将版权的诉讼价值转换为商业价值。版权蟑螂滥发侵权警告函、提起恶意诉讼、过度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背离了版权激励机制,扭曲了诉讼正当性和法院的价值定位,亟需得到有效规制。目前我国对版权蟑螂的规制集中体现在行政执法层面,版权蟑螂的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有所缺失,现有的规制措施难以有效解决版权蟑螂引发的问题。为遏制版权蟑螂的权利滥用行为,引导版权市场回归良性运行状态,有必要对版权蟑螂的行为性质、表现、成因进行多维度的深入解读,并结合域外有益经验,提出应对我国版权蟑螂问题的可行建议。在具体的研究中,本文以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为核心,对我国版权蟑螂权利滥用问题及规制措施进行详细探讨:版权蟑螂并非版权法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学者对于版权蟑螂的理解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版权蟑螂进行理论研究的前提是对版权蟑螂的概念进行厘定,对版权蟑螂的性质、特征、类型进行系统化的梳理。版权蟑螂是通过滥发侵权警告函、提起大规模维权诉讼将作品诉讼价值转化为商业价值的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牟利性和专业性,通常将过度维权、冒用他人作品维权、假意放任侵权、钓鱼维权作为扩大维权范围的手段。我国版权蟑螂主要活跃于图片、影视、字体以及音乐领域,其产生原因主要可以归为以下四点: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金过度适用、作品权属的司法审查标准模糊、版权恶意诉讼行为缺乏规制以及版权侵权警告函的发送成本低廉。版权蟑螂的出现异化了版权激励机制,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压缩了版权保护的灰色利益缓冲地带,造成法院价值定位的扭曲与偏离,导致版权维权诉讼的正当性饱受质疑。合理规制版权蟑螂有利于保障我国版权激励机制的良好运作,平衡失调的版权利益关系,让版权司法保护的作用回归正轨。我国现阶段对版权蟑螂的规制以行政规制为主导,立法及司法规制措施相对较少,且缺少强有力的版权蟑螂规制措施。我国版权蟑螂的规制困境主要体现在: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缺乏对版权蟑螂的版权滥用性质进行认定;版权侵权损害赔偿顺位极易被突破,简单地提出严格适用赔偿顺位的建议无法在实践中得以有效落实;规制版权蟑螂可能导致作为原始权利人的版权蟑螂遭受过分压制,难以实现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与域外国家的版权蟑螂在活跃领域上存在差异,但整体维权模式较为相似。针对版权蟑螂问题,美国采取了以严格司法审判程序为核心的规制措施,英国通过政府指导与司法规制的双重手段对版权蟑螂进行打击,德国主要采用禁止权利滥用的相关法律规定规制版权蟑螂。尽管域外国家拥有应对版权蟑螂的措施,但就具体措施内容和实际效果而言,其并未对版权蟑螂起到非常有效的遏制作用,因此我国在面对版权蟑螂问题时应当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规制措施。为合理规制我国版权蟑螂问题,建议我国通过立法途径确立版权恶意诉讼条款,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对冒用他人作品进行维权的版权蟑螂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建议国家版权局明确版权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审查标准,规范侵权警告函的发送行为,防止私力救济手段被恶意滥用。建议法院加强对作品权属的司法审查力度,明确版权蟑螂的版权滥用性质司法认定,在版权蟑螂诉讼案件审理中区别保护原始版权人与继受版权人,在必要情况下突破法定赔偿金下限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压缩版权蟑螂的利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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