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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由于金融产品交易违规而产生的违法犯罪问题。其中突出表现为一些基金经理人利欲熏心、唯利是图,通过“老鼠仓,,行为攫取高额非法利益。它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普通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金融监管管理秩序。从长远来看,对于提振市场发展信心与我国宏观经济的稳步运作都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我国目前既有的民事、行政法律规范尚不能有效遏制这类犯罪行为高危态势。因此,《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打击该类违法行为。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犯罪,对其基本罪名构成要件部分尚存在较大争论。本文首先分析了该罪的罪名含义及其基本内涵,对其基本特征进行了理论阐述。其次,对该罪名的酝酿、征询到最终确立的发展过程作了简要回顾,通过对几个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的举例,分析了“老鼠仓”行为的严重危害及在此过程中证监会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态度和方式。再次,鉴于一个新罪名在施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实践问题,结合最高检与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出台的法律文件,本文试图通过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结合上对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理解、做空交易市场行为与未公开信息的利用的关联性及“情节严重”可能产生的歧义性问题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对未公开信息的具体范围结合内幕信息的范围、试图从立法宗旨上探析,同时结合未公开信息的三个特征以综合界定。对交易活动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的判断上,采用理论观点分述与实践做法结合的方式,通过引入具体案例进行例证分析,提出了“先于”与“同期于”的具体判断标准,可为具体案件的操作提供参考。对“违反规定”认定为刑法上的空白罪状,通过罪名设立初衷、刑法明确性、罪名规制领域、行业规范的性质四个角度分析了“违反规定”中的“规定”包含但不仅限于“国家规定”。针对“情节严重”援引性法律规范产生的歧义,在明确其须作为犯罪必备构成要件之一的前提下,通过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等多角度力证对本罪中“情节严重”应做狭义理解,即仅限于情节一般严重,而不包含情节特别严重。最后,针对本罪“情节严重”条款在现今实践中所遇到的处罚标准严重与实际脱节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要通过广泛的样本采集分析,使立法数额的拟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去除兜底条款,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认定权放权给证监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