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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自被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后,对电子数据取证、保全与还原相关制度的讨论屡见不鲜。2016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及审查相关工作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于电子数据取证、保全中的主体、方式及记录规范并无明确规定。本文基于现有法律对电子数据取证、保全、还原的概念进行区分,对现有电子数据相关制度进行分析,明确电子数据取证、保全、还原制度完善的核心点及规范方式,并以此做为切入点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言主要对我国现有制度进行概述,简要阐述本选题意义、论证方法及创新点。第二章对电子数据取证、保全与还原的基本意涵进行梳理,明确界定电子数据取证、保全、还原的概念并分析三者之间存在的内在关系。第三章对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保全、还原制度与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利用案例分析方法对所提出的制度不足进行阐述。第四章对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保全、还原制度完善提出建议,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保全、还原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路应当以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的完善为核心并规范电子数据取证、保全记录行为。具体规制提出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由“存在灭失或以后难取得的可能性时”转变为“自发现权利被侵害即可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主体由“由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扩大至“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机构”;制度与公众利益相冲突时“对公众利益的最小侵害”转变为“不应当侵犯公众利益”。第五章提出构建统一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保全系统的设想,在法律、法规认可的前提下结合实践需求,满足实际电子数据取证、保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