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资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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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流媒介,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我国在立法中首次明确将电子数据确立为独立的民事诉讼证据,但当前的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研究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为电子数据证据资格的具体认定提供系统的理论指导与操作规则,司法实务中对电子数据的认定也很不统一。鉴此,本文采用“实证数据——提出问题——完善理论——指导实践”的模式,在总结司法实务中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认定电子数据证据资格的新思路。全文三万两千余字,除去引言和结语分为三个部分:引言分析该选题存在的问题,研究的必要性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章的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以及研究方法等。第一部分关于电子数据认定资格的实证分析。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后两年内涉及电子数据证据资格认定的175份判决书并进行切片化分割,在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最终是否被采纳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部分案件认定过程中出现证据特征混淆的现象;第二,认定规则不统一,即认证过程是否该突出电子数据载体特殊性存在争议;第三,认定过程逻辑混乱等。第二部分电子数据证据资格认定的立法考察。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出完善我国电子数据证据资格认定的三点启示:第一,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做法,在电子数据证据资格认定过程中将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区分;第二,对电子数据法律问题的认定上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适度发挥法官在诉讼中的的主导作用;第三,结合我国司法状况对法官自由心证要进行适当限制。第三部分完善电子数据认定资格的思考和建议。结合实证分析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内及域外立法,提出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资格认定的新思路:第一,构建电子数据认定规则的两阶层体系,即首先根据存储载体的不同将证据分为电子数据和传统数据两大类,然后从两大类证据的不同点入手,提出对电子数据证据资格认定的两阶层体系,即逻辑顺序上优先认定电子数据载体的证据资格,再认定电子数据内容的证据资格。第二,通过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加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以及公开心证过程等方式限制法官在电子数据证据资格认定过程中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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